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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所从事工种在国家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并达到规定年限,有毒有害满8年以上(含8年)、高温井下满9年以上(含9年)、高空特别繁重满10年以上(含10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有哪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欢迎参考!

  [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有哪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特殊工种有哪些?

  【答】:目前我国特殊工种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其范围如下: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或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问题解答专区】

  【问】:企业上下班接送班车司机能否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属于特殊工种作业吗?

  【答】:根据鲁劳社[2001]29号文件规定: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按政策规定特殊工种名录中只有交通行业专业运输的长途客货运营汽车驾驶员,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男职工年满55周岁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企业中的班车司机不属于特殊工种范围,不能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问】:取得了维修电工证书能否从事电工类工作?电工属于特殊工种吗?

  【答】:维修电工证书是职业资格等级证,不是电工上岗证。电工作为特殊工种,作业时必持有低压电工上岗证;若涉及有带高压电作业的岗位,还需要持有高压电工上岗证。因此仅持有电工初级证书,是没有资格从事电工类岗位的。

  【问】:在上海特殊工种如何确定?到哪里确定?咨询电话多少?

  【答】:单位(含中央在沪单位)按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1992年底前已确定,并经原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确认,行业特殊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本行业所属单位,其他行业和单位不能参照执行;区县属单位按原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确认。详情咨询021-12333。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3.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4.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5.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发〔1999〕8号)

  10.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

  1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颁布日期】 19780711

  【实施日期】 19780711

  【章名】 全文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在试点中先行试办,并请在试点中,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审定后,在普遍实行《暂行办法》时,再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执行。

  一、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各单位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二、曾经当过干部的女工人,退休时可按照《暂行办法》中有关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

  三、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工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的年龄条件的,也可以退休,其退休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时财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列为第一条节和(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拦,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拦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是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地满八年。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七、《暂行办法》中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是指经指定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工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标准,暂由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市、自治区是否改为政府(以下同)批准后试行。

  八、《暂行办法》中所称“抗日战争时期”是从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起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止;“解放战争时期”是从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起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

  (一)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者接受党的任务是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二)参加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

  (三)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

  (四)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

  (五)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

  (六)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间算起;

  (八)起义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起义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九)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十)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九、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时一般可以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以此确定其退休待遇标准。例如:一九七八年六月份退休的工人,前后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为三十年,其退休待遇标准,可以按照一九四八年六月份参加革命工作的待遇标准发给。

  十、按照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以将地区生活费补贴,因工残废补助费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工人退休、退职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不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如果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

  有保留工资的工人,退休、退职时,其保留工资原则上不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如有特殊情况,暂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酌情处理。

  十一、《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其具体数额,由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是不要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十二、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要经过批准。中央党政机关及其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中央党政机关征得单位所在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同意后批准;地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

  十三、退休工人因住医院的伙食费和就医路费,由本人自理。因工残废的退休工人,旧伤复发必须到外县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县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到外省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他们的就医路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实据报销;住院伙食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补助三分之二。

  十四、退休、退职工人享受医疗待遇的报销手续,企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凭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原工作单位在职工人的医疗待遇,向原单位报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居住地方的县、市辖区掌管公费医疗经费的机关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现行办法办理。

  十五、退休工人去世以后,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系亲属抚恤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照原单位在职去世工人的待遇办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十六、《暂行办法》第七条中“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办理。

  十七、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八、退休、退职工人因为违犯法纪被判处徒刑的时候,在服刑期间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职证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十九、工人退休、退职,由原单位发给退休、退职证。证件由省、市、自泾区按照统一式样印制。

  二十、企业单位的工人退休、退职以后,如果支付费用的单位撤销或合并,其退休费、退职生活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

  二十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军事系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工人,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当年由原单位拨交退休、退职工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自下年起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支付。

  二十二、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参照《暂行办法》中有关退职的规定,作退职处理。

  二十三、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要改变退休费标准的,由单位负责办理。如果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办理;没有上一级主管单位的,由现在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责办理。

  二十四、《暂行办法》规定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是指工人退休、退职时符合招工条件的亲生子女和自幼抚养长大的养子、养女。

  二十五、工人退休、退职后需要招收的子女,原是城镇知识青年,现已是国营农、林、牧、渔场正式职工的,可以商调,国营农、林、牧、渔场应给予照顾。

  在职工人死亡后,也可参照退休工人招收子女的原则办理。

  劳动人事部

  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劳人护【1985】6号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见附件一);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见附件二);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五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见附件三).

  三、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付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对硫磷、羰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作法.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五、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等有粉尘的作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中,遇有部门之间互相类似的工种需要进行协调、平衡时,应征求劳动人事部的意见后再行审批.

  七、每次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请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

  附:提交退休工种名称表(略)

  1985.03.04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劳人护〔1987〕7号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川劳人护便字(87)O5号《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发文。

  1987年3月17日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3〕120号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九七八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一九八五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精神,我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993年7月3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74号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特殊工种几个问题的请示》(〔97〕湘劳险便函第0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第二条规定:“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理和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

  二、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1997年8月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2000年11月30日)

  《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26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渝劳险〔1995〕73号)收悉。对此问题,我部曾以劳险字〔1991〕5号文答复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其军龄是否可以折算工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现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对于来文中所反映的在部队从事过有毒有害、高温等工作时间和曾经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时间,作工龄折算处理等三条要求,目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该问题涉及面宽,情况复杂,目前又正在进行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我们将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予以考虑。

  (1995年5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附件: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1999年3月9日)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9]100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现就制止和纠正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执行退休年龄规定,坚决制止违规提前退休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按浙劳政[1996]70号、浙劳复[1998]29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为: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129号有关丝绸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277号有关棉纺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劳动厅、省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浙劳办[1998]63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8]6号关于有国家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档车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劳动厅、体改委、计经委、财政厅浙劳险[1997]109号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企业职工退职条件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降低并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为其支付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为: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的,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提前退休的,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按特殊工种条件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提前退休的,均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各地要建立、健全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市、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省属企业和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劳动鉴定特约医院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定。各市地指定的劳动鉴定特约医院须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工作,仍按现行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工作,地市属及其县(市、区)属企业的,由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省属企业及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省、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按退休审批权限每年分别向地市级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把握政策规定,适当核减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一)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退职以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

  (二)对于按纺织压锭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8]6号文件规定精神减发。具体办法为,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第6年起,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公式: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数-5)×2%]+个人帐户养老金。

  (三)对正常退休和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仍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计发。

  四、集中力量,对提前退休进行清查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立即行动,组织力量对1998年1月1日以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分别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退回企业统筹安排,原企业因破产等原因解散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单位收回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保障其基本生活费,并由企业和职工从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继续为其支付养老金。对1998年1月1日前违反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各地参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

  清理提前退休工作要在1999年4月底之前完成,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年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式二份于4月30日前报市地,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本级及各县上报的情况汇总后连同县市上报表一并于5月5日前报送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由省社保局汇总后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六、其它

  本通知下发后,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审批,1998年下半年暂停办理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的审批工作即可恢复。职工退休、退职时间从批准退休、退职之日算起,基本养老金从批准退休、退职次月起领取。

  附件: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1999年4月12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6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1993〕120号)和原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遏制违规办理职工提前退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有的地方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把关不严,审批条件掌握不一,个别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向所属单位批复特殊工种目录,引起类似工种在各行业、部门之间攀比。特别是企业改制和养老保险扩面以后,在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管理审批等方面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为维护职工合理权益,规范职工退休审批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事业的单位,因转制、兼并、合资(合作)或改变隶属关系的,职工从事的原工种岗位、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执行;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开原单位,并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9〕26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对象。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所确定的特殊工种目录

  在国家新的工种目录尚未公布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除原劳动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我省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有关特殊工种外,其他所有企业一律不得跨行业工种比照执行提前退休。对原确定的特殊工种目录,随着科技进步、生产设备工艺以及劳动条件和环境已发生变化(如手工大锤、手工水泥搅拌等已被机械所替代等),已不具备特殊工种条件的,应不再作为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岗位执行。

  三、加强对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管理,建立退休前公示制度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单位应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将本单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职工姓名及人数、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及变换工种(工作)岗位等情况,作出完整记录,并每年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所辖管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的职工,进行年度审核、登记,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当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时,在报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企业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起止时间及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在企业内部公示5-7天,无异义的,由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工会组织签署公示意见,经企业领导签字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因各种原因调离企业,在调离前,企业应为其办理公示手续,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统一规范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手续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根据劳动保险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和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规定,统一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时间、公示结果,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及本人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作出初审意见后,并附有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县(市、区)报送材料后,应在5-7天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在杭的省部属企业及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原劳动厅浙劳险〔1999〕12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其特殊工种向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审批程序不变。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核、审批关,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经历的,不得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依据。对违反规定办理特殊工程提前退休的职工,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发基本养老金。对特殊工种多的企业或曾发生弄虚作假的单位,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重点监控。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报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2年4月15日

  2017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新政

  2017特殊工种退休年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

  

2017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规定

 

  哪些特殊工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

  【参考文献】:特殊工种名录

  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这类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但还必须具备下述一个条件: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只具备年龄条件,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上面任一条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

  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而现在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政策规定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

  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时间从鉴证之日起计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指出,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累计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比如某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5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3年,该职工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退休。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料的认定

  (一)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以职工档案为审批资料,以职工档案的原始记载审核认定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岗位、从事工种等。

  (二)职工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记载资料不全,或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职工档案中没有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四)对于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相同的工种,如果原行业主管部、委下发文件时,经国家原劳动部同意,已明确规定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可比照执行;否则,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

  (五)对从事特殊工种基层干部的界定,仅限于工作条件与职工相同且跟班作业的班组长。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

  (一)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具体从业期限及能证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工种岗位、具体从业期限及原始资料结合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并对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种、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四)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每月审批一次,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市局审批的次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退还给原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并简要说明不符合的理由。(六)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审批情况及不符合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延迟退休年龄最新消息

  延迟退休,重点是为了解决当下的老龄化问题,不过这个方案注定只能渐进推行,近期,人社部渐进式延迟退休时间表最新通知引起了密切关注,大家都非常好奇自己会在哪一年退休,自己又被延迟到哪一年退休。“目前方案还在报批中,预计明年出台方案,并在下届政府任期推行。延迟退休方案有望2017年推出至少2022年后实施。

  中央关于退休年龄延5年至10年已敲定(方案):

  第一,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第二,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相关问答】

  1、特殊工种连续多少年?

  【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是连续而是累计;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2、什么叫特殊工种?

  【答】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3、怎么判定特殊工种?

  【答】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