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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中心)成立于1995年8月,为副处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隶属于州政府办,内设计划财务科、资金营运科、资金归集科、法规稽查科、办公室、科技信息科6个管理科室、州直及8个县(市)共9个管理部。下面是关于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范文,希望你喜欢。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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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主要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自治州州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四)委托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自治州州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九)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自治州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十)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告,并报自治州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一)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

  (十二)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网络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自治州财政部门和自治州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表,并经自治州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自治州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并报自治州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自治州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的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五)办理州委、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