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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单位房补标准(共7篇)

篇一:北京事业单位房补标准

北京市决定,“十二五”期间,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增加公务用车指标,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决算要求初步汇总,并于2011年3月底,公布了公务用车数量信息,这在全国尚属首次。这些举措
[     ]
①是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的体现②将严格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③是对市民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尊重④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A

篇二:北京事业单位房补标准

2013年6月4日南京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将对编外人员“开刀”,采取总量控制、公开选聘、实名制管理等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劳动者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的作用
②编外人员也应享有平等取得劳动报酬的义务
③材料体现了我国的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④意见有利于编外人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B




篇三:北京事业单位房补标准

一道多选题,该选什么?为什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目的是(  )A.为了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B.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C.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D.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

【北京事业单位房补标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目的是A、B、C【北京事业单位房补标准】

篇四:北京事业单位房补标准

关于在年底入职的带薪休假问题
根据新劳动法规定,新入职人的带薪年假算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比如2013年8月1日入职,就是(153÷365)x5=2.1,可以休2天。
那么就有两个问题:
1、按法律规定,这2天假期,在2013年中,可以休么?
2、如果可以休,那2013年12月1日入职的人怎么算,是不是可以视为,根据计算,不足1天,所以2013年不能休。那到2014年1月1日时是不是就可以直接算可以休5天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 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北京事业单位房补标准

工作经历证明的内容应该怎么写?
报考事业单位要求有一年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这个证明应该怎么写?内容和格式上.知道的麻烦告诉下!【北京事业单位房补标准】

证明
兹有我单位(XXXX单位)职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在本单位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职位.
特此证明!
XXXX单位(加盖公章)
XXXX年X月X日
(我刚参加了事业单位招考,我的证明就是这样开的,格式完全符合,关键是单位公章)

篇六:北京事业单位房补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遇到了相关问题,想弄个明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应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决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减税、免税项目.但是,新税制实行以来,仍有一些地区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规定或开新口子,对某些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如过路费、过桥费等,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税务部门对其收费依法征税,个别地区的有关主管部门甚至正式行文令其所属单位拒绝缴税.这些现象均属严重违反税法的行为.实行税制改革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一再强调要维护税法的统一规定,防止新税制被扭曲、蚕食,丧失改革意义.最近国务院在国发明电[1994]26号紧急通知中又进一步强调:“无论是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都要执行国家统一税法,不准擅自制定减免税收政策,已经制定的要立即检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规定,巩固税制改革的成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不准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减免营业税,擅自减免税的要立即检查纠正.在定于今年开展的税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中,要把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征税情况作为营业税的检查重点,如发现在国发明电[1994]26号紧急通知下达后仍然擅自开口子减免税的,一定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对于拒绝依法纳税的单位和部门,要责令其将应纳税款限期补缴入库;对仍然拒绝缴纳的,应依法按照抗税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于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法征税.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两个条件划分征税和不征税的范围;凡不是由这些机关或其所属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而是由其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或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均应征收营业税.

篇七:北京事业单位房补标准

5.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
A.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B.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C.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D.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北京事业单位房补标准】

5.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D.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