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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半年全国交通事故

时间:2015-09-02 14:58 安全生产 2016全国交通事故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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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年上半年全国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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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2016年上半年全国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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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2016年上半年全国交通事故
2016年上半年交通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2016年上半年交通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2016年上半年,XX公安交管部门紧紧围绕实施“五大甘南”战略、推进“五大甘南”建设,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府《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等政策法规,以源头管理、路面管控为重点,以改进作风、规范执法为抓手,努力提升“防事故、保畅通、促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强化“三项重点工作”和“五项建设”,全面履行保安全、保畅通、保民生的职能,各项公安交管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完善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水平。2016年1至6月份,全州共发生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29起,造成12人死亡,3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7.8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3起,减少9.38﹪;死亡人数减少8人,下降40﹪;受伤人数减少4人,下降9.76﹪;直接财产损失减少13.146万元,下降88.05﹪,呈全面下降趋势。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保持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继续稳定好转的良好局面。一是提请州人民政府印发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为开展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二是完善全州错时勤务联动机制,科学合理安排勤务。巡警大队强化对县、市交警大队的业务指导,完善全州错时勤务联动机制,每月对各县、市交警大队违法行为的处罚、违法信息录入的规范性、勤务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和民警在执勤执法工作中不携带安全防护设施装备,着装不规范,举止不端庄,语言不文明,执法态度粗暴等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将大队交通违法案卷质量考评纳入日常工作考核范畴,利用每次出差下乡的机会,检查大队制作的案卷,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提高办案质量。三是规范使用客运车辆安装的车务通电子监控系统。加强了对客运车辆的安全监管,指定专人严格按照《XX公路客运车辆车务通GpS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对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及时记载工作日志,发布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安全操作,利用“GpS”监控设备,实现动态管控,切实将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纳入掌控之中。进一步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对客运车辆交通违法及时抄告运输经营单位。

(二)推进平安甘南建设,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监管工作以创造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为目标,以抓城区秩序整治为切入点,组织开展了多次专项活动,严查各类机动车违法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保障了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春运期间,全州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 “安全第一、突出重点、强化服务”的指导原则,结合“守护平安团圆路”爱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树立执法为民和服务群众的意识,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和欢度春节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二是开展“涉牌涉证”专项整治。上半年共组织开展涉牌涉证统一行动15次,取得了明显整治效果,统一行动期间,共出动民警3200人次,出动警车680台,通过集中整治,集中查处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和伪造变造挪用机动车号牌等涉牌涉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2946起,达到部令关于加大违法记分,震慑违法行为人,树立文明行车意识的目的。三是开展“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成立了以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石进吕为组长,交警支队支队长香巴才让为副组长的全州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州局名义下发了《XX“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支队先后4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并结合实际进行任务分解,制定“工作菜单”,确定责任单位、工作任务、考核细则、工作进度,做到“不漏一车,不漏一人”,全州共排查大型货车1726辆,其中逾期未检验重型货车592辆,中型货车327辆,违法未处理330辆。四是坚持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采取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措施,做到“工作力度不减、工作效果不降”,上半年组织全州各大队开展整治酒驾专项行动26次,全州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42起,其中醉酒后驾驶3起,饮酒后驾驶39起。。五是适时开展异地用警执勤执法。上半年在全州范围了组织开展了3次大型异地用警,联合整治行动。五是开展交通违法“大清零”专项行动。从2016年5月20日至7月20日,在全州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交通违法“大清零”专项行动。目前共清理排查机动车1311起,其中未接受处理1051起,10次以上交通违法客货车39辆,20次以上未接受处理机动车162辆,已告知574条,已清除违法机动车24辆,处理违法23人,违法清零率58.6%。六是深化“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根据近年来客运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2016年活动效果,抓住重点,深化措施,加强活动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考核,充分发挥1个省级、17个临时执勤点的定点检查作用和客运企业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特别是卧铺客车、旅游包车的检查力度,全力推进实施防范客运驾驶疲劳驾驶的“84220”工程。七是进一步深化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印发了《XX2016年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创建路段,制定了工作目标。八是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参加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视频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安全文化周活动、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周活动、“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九是进一步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全州共排查公路路口标志牌1159处,城市道路672处,排查交通信号灯118处,排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33处。十是全力做好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州委、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及州庆活动日程安排,制定了《甘南藏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交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甘南藏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交通安全保卫工作应急预案》,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喜迎建州六十周年庆祝活动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为建州60周年庆典活动创造了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元至6 月份,全州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93715起,其中,非现场程序查处40161起,现场简易程序查处52211起,现场一般程序查处1343起,非现场执法22023起。酒后驾驶39起,无证驾驶579 起,客车超员27起,货车超载34起,其他违法62187起。警告10578人次,暂扣机动车691台,暂扣驾驶证75本,拘留51人。

(三)深化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素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两个部令宣传为主线,有效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全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建设,不断深化网络宣传,深入推进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活动向纵深发展。一是大力宣传“两个”部令,积极营造舆论氛围。为了让全社会更广泛了解《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24号令)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积极营造浓厚氛围,切实维护驾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两个部令顺利实施,我们采取六条措施,做到六个到位,(组织民警学习两个部令,做到学习到位;强化媒体宣传两个部令,做到宣传到位;组织驾驶人讲解两个部令,做到教育到位;印制两个部令宣传资料,做到宣传资料到位;发挥互联网和手机短信作用,做到信息发布到位;媒体记者随警作战,做到采访报道到位)。二是有效实施教育计划,切实加强驾驶人教育培训。XX人民政府以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制定下发了《XX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了各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宣传教育职责,协调运转了文明交通公益宣传机制,强化了道路交通宣传教育组织保障,落实地方财政每位驾驶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经费。三是全面加强宣传阵地建设,进一步拓展宣传教育渠道。按照公安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要求,各交警大队按照支队的统筹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建设以公安交管部门窗口单位为核心,密布公路沿线、覆盖城乡重点单位的宣传阵地。统一了宣传展板、宣传橱窗、宣传横幅、宣传标语规格,施建了6个城市“宣传一条街”和8个交通安全文明示范学校宣传橱窗,夏河大队设置了交通事故残骸台展。四是深化网络宣传工作,扩大宣传教育效果。制定了《甘南公安交警警务微博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加强了公安交警系统互联网门户网站建设、运行和管理。“甘南公安交警”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已建设完毕,粉丝数分别达到23501人和419人,微博管理员、网评员每天不定时发布公安交管信息,引导网上热点话题,对网民诉求信息受理,并进行督办、回复。建立驾驶人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利用电子屏幕、驾驶人手机短信发布平台、车务通GpS平台及时发布交通安全信息,温馨提示驾驶人安全行车。五是推进“五进”宣传活动,全面加强宣传教育。制定了2016年度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抓好文明交通进校园、进驾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牧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使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针对性强,实效性好,特色突出。六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营造宣传教育氛围。制定了《XX公安交警系统通讯报道奖惩办法》,在年初对通讯报道任务下达给各交警大队和支队各部门,由各交警大队和支队各部门分解到交通民警个人,分项计算,逐月考核,季度通报,年终兑现奖惩,并纳入绩效考核。上半年,《甘肃法制报?交通安全周刊》发表稿件 62篇,甘肃《发展》杂志发表稿件2篇,甘肃交广台广播稿件35篇,《甘南日报》交通管理专栏发表稿件98篇,甘南电视台《红绿灯》节目12期播发图像信息 55条,甘南电台《人车路》栏目广播稿件67篇,各县电视台《交通管理》专栏播发图像信息59条,《甘南公安交警》门户网站发布交通安全信息 139条,新浪、腾讯警务微博、支队大队官方QQ群发布交通安全信2469息条,驾驶人手机短信平台、《甘南手机报》、公路客运车辆GpS车务通、公众场合电子屏幕发布交通安全信息564条。

(四)推进源头管理创新,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2016年上半年,支队车管所以深入开展“三亮三比三评”、“五无”车管所创建和优秀车管所长评选活动,促进车管队伍正规化建设,以“纪律作风教育” 活动为着力点,深化便民服务十九条措施活动,全面提升服务群众的水平。一是狠抓队伍建设,组织民警层层签订队伍建设、车辆管理、驾驶员考试等相关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管理服务职责,牢固构筑民警的思想道德防线,端正民警思想,引导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车管队伍“零违纪”目标。二是深入开展“三亮三比三评”活动。印发了《全州公安交警系统窗口单位开展 “三亮三比三评”活动实施方案》,深化便民服务十九条措施,提升服务群众的水平,围绕公安部123、124号令,积极改造C型驾驶员考试场,进一步规范车、驾管业务的办理流程,确了岗位职责和权限,做到责、权清晰,各负其责,切实为广大办事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三是开展“五无”车管所创建活动,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车管窗口建立了值日警官制度,规范了接受群众提供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将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产生的疑惑通过值日警官予以解决,将问题解决在源头,全面完成机动车安检机构联网工作,加强互联网、电话等远程服务平台应用。统一互联网、电话业务办理标准和工作程序,进一步扩大受理范围。建立网上微博、QQ等交流平台,提供警务公开、业务咨询等服务。利用手机短信或者信函,告知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或审验、机动车逾期未检验或报废等信息,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积极依托交警中队、派出所、村委会,完善交通管理服务站点建设,健全社区交通管理服务站功能,利用流动车管所,实行错时服务、延时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农牧民群众需求,减轻农牧民群众负担,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农牧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善了各县市小型免检车辆挂牌办证,将“8”字头号牌投入全州县级车管所“十选一”,在原有“4”字头互联网选号的基础上投入“7” 字头5000副号牌进行选号,从而扩大了群众选号范围,切实方便了群众。

(五)夯实网络信息基础,进一步提升交通管理科技应用能力。深入贯彻 “科技强警”战略,以提高交通管理执法和服务能力为目标,完善基础建设,强化资源共享,加强推广应用,不断提升部门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努力为我州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供更加强有力的科技服务支撑。一是全面强化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应用深度。规范和加强车、驾管、事故处理、违法业务数据的采集录入工作,提高数据质量,保证数据的准确、鲜活。积极开展机动车和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和警务基础信息的统计研判工作,为科学管理道路交通决策提供有力依据,进一步提升综合应用平台使用效率。二是强化综合应用平台业务监管功能。定期对平台用户进行清理检查,严格按照交综平台授权申请表进行用户授权,确保平台运行安全和稳定;建立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形成异常业务分析、预警机制。通过实现网上业务监管考核,提高业务数据质量。三是提高公安交通管理应急指挥水平。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逐步拓展、服务工作”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城市视频、监控指挥平台。实现视频、监控及警用车辆GpS定位的指挥、调度和管理。支队及碌曲大队指挥中心建设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进。积极争取资金,配备电脑、执法记录仪、酒精检测仪、移动测速仪等设备,提高科技装备水平,大力推广新技术应用。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四是积极配合总队,完成新增软件及系统的推广应用。推广应用基于综合应用平台的全省绩效考核系统、网上执法办案监督考核系统、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系统、故障申报运维管理系统等外挂软件的试运行工作,完成了支队车管所驾驶人考试监控中心接入全省驾驶人考试监控中心,配合总队推广建设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按总队要求开通350兆对讲系统。五是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完善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按照《全省公安信息通信机房建设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安信息通信机房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有效保障公安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深入发展;规范建立各业务台帐,不断完善一机一档,对于系统应用、计算机操作、网络线路故障、数据传输核查、系统运行维护等,及时地上传下达、协调解决,保证各项业务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信息保密措施,及时与公安网使用人员签订《公安信息网络安全保密责任书》,对定点维修服务单位及其技术人员采取信息安全审查、签订安全协议、建立安全档案等监管措施,全面推行pKI/pMI电子身份认证,做到了“三无”:无违规修改数据或办理业务、无违规“一机两用”、无重大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事件。

(六)规范执勤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全州法制信访工作以“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为目标,以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不断提升公安交警队伍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以排查化解信访积案为重点,把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作为信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推进源头预防、基础建设、机制创新、依法信访等重点工作,不断强化公安机关交通民警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自觉性,全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新形势下信访工作整体水平。一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交警队伍整体素质。邀请专家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法及相关规定的培训、组织民警参加省厅交管局举办的视频“法制大讲堂”,开展专题学习活动,通过多种措施抓落实,民警对新法的应知应会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办案水平、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得到了提升。二是积极开展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制定了《全州公安交警系统开展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按照“十佳规范执法大队” 创建标准,每年培养1-2个交警大队为规范执法示范创建单位。三是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制定了《全州公安交警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全州公安交警系统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将创建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工作任务、目标对支队各科、室、所、队进行了量化分解,按照对口业务抓工作落实。通过开展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公安交管部门规范执法工作上水平、上台阶。四是大力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集中力量对全州公安交管部门正在办理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案件;2016年以前已办结但当事人因涉案财物问题仍在投诉或者信访的案件;对扣留(扣押)、收缴、收取的涉案财物、保存的案件证件(物品)和保证金,进行了认真、细致全面的清理排查,没有发生解决涉案财物问题时引发信访投诉案件。五是加强执法办案场所规范管理和使用,确保执法安全。定期开展执法办案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教育办案民警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规范执法的意识,让民警熟悉在场所内执法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各种执法技能和执法标准,熟练掌握各种硬件设施的使用方法,对执法办案场所会使用、用得好,促进安全制度的落实和民警安全规范执法习惯的养成。六是加强法制员队伍建设。对全州公安交警系统法制员进行了调整,把政治素养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民警充实到法制员岗位,举办了《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培训班,制定了《XX公安交警系统法制员管理工作制度》。七是加强信访基础工作。建立信访工作组织领导,成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会上专家组机构,健全了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对信访案件、信访事项、信访要求等内容登记在册,及时答复信访诉求,把信访案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管辖地。按照“五个一律”的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落实,按期办结了张伟良信访案。

(七)加强民警管理,进一步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文化育警、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和科学用警的方针,有力的凝聚了警心、内修了素质、外树了形象、增强了甘南交警队伍战斗力。一是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报告,全面推进思想政治建设。上半年,一是组织全体民警职工通过参加专题辅导、网络知识竞赛等形式认真学习、领会了党的十八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二是加强队伍内部管理。支队认真落实每周学习制度,认真学习落实了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抓好公安部《内务条令》、“五条禁令”和省厅“十条禁令”、XX公安交警系统请销假规定等警纪警规的贯彻执行。制定《XX公安交警系统规范执勤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全州23名违反请销假、值班备勤、着装规定的民警职工制发了《违纪警告通知书》,三是扎实开展了队伍纪律作风教育活动。从2016年12月28日开始在全州交警系统扎实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整肃纪律作风百日集中教育整顿活动;5月10日开始,支队为了切实解决当前队伍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拖拉,纪律作风涣散,工作作风不踏实等现象,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纪律作风教育整顿。从5月15日开始,在全州公安交警系统组织开展了为期5个月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四是组织两个“五无”创建活动。在全州公安交警系统部署开展 “五无”交警大队创建活动和 “五无”车管所创建活动,全面促进交警队伍廉洁勤政建设。五是严格落实各项党建制度。6月份以来,全州七县一市交警大队党支部、支队党总支先后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广泛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进一步加强了支队党总支及各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推进“三会一课”、组织生活制度、党内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建制度的落实,实施精细化管理。四是建立网上绩效考核机制。依托信息科技手段,按照既注重定量考核又注重定性考核,既兼顾过程考核又兼顾结果考核的原则,对各县、市交警大队每季度业务工作进行网上考核,对支队机关民警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了全州公安交警系统绩效考核办法和支队机关全员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激发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是加强教育训练工作,努力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上半年全州交警系统举办了通讯员、事故处理等24期培训班,参加培训589人∕次,组织支队7名副县级以上干部和部分科级干部参加了州委组织的十八大报告专题培训班、2名同志参加了州委组织部举办的州直机关干部示范培训班、3名同志参加了厅交管局组织在云南举办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学习教育培训班、1名同志被州委组织部选调参加了省委党校培训班以及上级公安部门举办的视频讲座培训班,并以全国“交警网校”、“甘肃公安民警网上训练平台”和“XX干部在线学习”为平台,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在线学习培训和考试,着力提高公正执法能力、教育争取群众能力、科技应用能力和现场执勤处置能力。六是加强警营文化建设和职业保障工作,抓好和谐警营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公安交警系统警营文化建设指导意见》,不断加强警营文化阵地建设,充实丰富“警营文化专题网”。支队、大队通过建设图书室、健身房、荣誉室等,为民警参与文化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从5月份开始,在全州交警系统组织开展书画摄影征文活动,吸引广大民警参与公安文化建设,让民警在健康的文化娱乐中受到熏陶。七坚持从优待警。积极汇报州公安局党委、州委组织部提任了6名科级干部,配齐配强了支队科室和大队领导班子,充实了4个大队党支部成员,研究调整配备了9名中队领导,交流了7名同志工作岗位,想方设法提高民警职级待遇。关爱民警身心健康,认真落实“六必谈五必访”工作制度和“慰问”制度,上半年发放慰问金84400元,其中慰问基层单位21个、民警家庭31户;给全州公安交警系统2016年底在册的300名民警职工每人定做了一份生日蛋糕,激发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民警的职业认同感,体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落实民警带薪年度休假制度,支上半年,全州70%以上的民警都进行了休假,部分民警已休假完毕,年内95%以上民警必须进行年休;开通了民警受伤救助“绿色通道”,碌曲、舟曲大队组织民警进行了2016年度身体检查,完善民警健康档案;给全州民警办理医疗、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按照民警疗休制度,对符合外出疗休条件的民警,发放了疗休补足,缓解民警的身心压力。加强职业安全防护。完善各项保障机制,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为民警购置了执法记录仪、单警装备、测速仪等高科技装备,确保民警执勤执法基本的警务保障和设施装备,避免民警在警务活动中的伤亡。八是扎实做好人事、工资和警衔申报工作。对全州117名省编民警开展了公务员考核,按时申报审批了全州交通民警的警衔评授、晋升、工资申报工作,准确无误地做好了全州省编民警、退休人员职务、级别、警衔津贴及津补贴等工资调整,没有发生漏报重报等问题。

(八)加强服务保障,进一步提升机关综合管理水平。支队办公室认真履行参谋助手、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保障服务职能,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水平、服务质量。一是进一步提升办文质量数量。加强和注重办文质量,使机关各科室、各大队基本上做到了行文合理、格式规范、主旨鲜明、内容详实、措辞恰当、言简意赅、说明问题、页面整洁、报送及时。二是进一步提高办会能力水平。组织筹办了全州公安交警大队长教导员会议,组织协调做好省上、州上领导视察指导支队工作时的各类汇报会、座谈会,做到了会议准备充分,保障服务到位。三是进一步增强综合协调能力。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中枢作用,协调支队领导和支队各科室之间、上下级之间、平级之间做好工作,完成了维稳、综治、安全生产、交通警卫、执法质量、政府目标责任书等各类考核任务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四是进一步落实督查催办制度。规范督办程序,狠抓各级领导批示、指示和支队党总支决策部署的专项督办工作,及时督办落实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上级督办工作,确保了政令、警令畅通,并将督办情况第一时间反馈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五是进一步提升后勤保障服务水平。强化了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了机关事务和公安交管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按照“热情周到、简单实惠”的原则,提高公务接待水平,大力提倡勤俭节约,做好办公用品的购置和发放,保证了正常办公需要,加强了警用车辆的调度、使用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了被装管理,及时换发了2016年度警服,加强了机关食堂管理,改进管理模式,让民警能够吃上可口饭菜。六是积极推进基层基本建设。在督促推进全州公安交警系统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的同时,协调发改、城建、土地等部门,积极办理支队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前期手续,现已开展建设,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建设征地工作已经合作市政府同意,正在办理用地手续。七是进一步严格财务管理工作。支队计财科严格执行《XX公安局交警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财物管理制度,以最小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始终坚持勤俭节约,坚决杜绝了不合理的开支,筹集资金130万元为6个大队更新了交通管理用车,部分大队添置了办公设备,为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保障。截止6月20日,全州完成规费收入1,358,651.00元,占年计划的43%,完成非税收入62万元。

(九)深化联村联户行动,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2016年上半年,支队按照既定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围绕宣传政策、反映民意、促进发展、疏导情绪、固本强基、推广典型六大目标,先后组织下派六批工作组,深入联系点舟曲县憨班乡憨班村,积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为3岁以下婴幼儿发放了“爱心营养包”。支队联系州妇联,筹资2600元,购买“爱心营养包”26包,并深入舟曲县憨班村向26名3岁以下婴幼儿发放。二是为38户困难户购买小猪仔。为了增加38户困难户的经济收入,支队投资19000元,为每户购买了一头价格为500元小猪仔,于年初发放到位,目前猪仔长势喜人。三是举办了一期驾驶技术培训班。为了使村内青壮年能掌握一技之长,自力更生,改善家庭贫困状况,对15名要求学习驾驶机动车技术的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力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带动15个家庭走上致富道路。四是立项舟曲县机动车驾驶人考验场建设。为了方便舟曲及迭部机动车驾驶人就近检验车辆,并带动憨班村经济发展。考验场址选择在了憨班村家马呼坝,项目占地面积84亩, 2016年建成投入使用后将极大方便舟曲县广大群众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带动憨班村餐饮、住宿,增加群众就业岗位30个以上,拉动当地经济增长,目前填方等前期工程正在有条不紊进行。五是多渠道开展慰问活动。双联活动中,支队工作组带去大米、面粉和食用油,深入到38户特困户家中,每户两袋面粉、一袋大米、50斤清油,带去了支队对他们的关心和慰问。之后,每批次工作组成员都深入各自联系户家中,每户送去200元慰问金,还给15户特别困难的家庭发放了交通民警捐献的衣物34件。工作组每到一家,都认真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政策,详细了解每个家庭的生活状况、子女上学、外出务工等情况及目前遇到的困难,并与驻村干部、村委会班子成员相互交流帮扶措施,脱贫致富的路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州地处甘、青、川三省交界处,自古就是中原地区通往青、藏及川北的交通要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流量、机动车及驾驶人数量的高速增长,人、车、路、环境因素日趋复杂,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更加艰巨。

一是道路交通管理任务日益繁重。当前,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安全素质还不高,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比较普遍。客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长途客车夜间停运或落地休息、接驳运输的措施没有落实,部分运输企业GpS监控没有发挥作用,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辖区事故多发路段路型、路网结构没有得到彻底改变,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基层基础工作还不牢固。持续增长的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给我们的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我们面临的交通安全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保安全、保畅通的任务日趋繁重。

二是农村交通安全工作基础薄弱。随着农村“村村通”工程建设,目前,全州农村公路里程达到4000多公里,大部分农村公路道路有效通行路面宽度小,急弯、陡坡、视距不良,临水临崖等路段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不足,全州重点乡镇公路沿线“马路市场”没有得到彻地改变。农村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强超强会等违法行为较为普遍,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三是交警警力严重不足。全州实有交通民警183名,与2016年相比,全州道路里程增加了2.8倍,机动车增长了5倍,驾驶员增长近3.4倍。而这10年间,交通民警实际增加14人,队伍的平均年龄为42.5岁,老龄化严重。根据甘肃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甘安办发【2016】39号)关于“按照国省道、县乡公路每10公里配备1名、高速公路每公里配备0.5名、城市按人口数的万分之四配备1名交警的标准,调整增加公安交警警力编制”的规定计算,全州共需交警518名。而目前,XX公安交警系统共有政法编制122名,真正缺编396名。由于警力严重不足,无法对道路实施有效管控,加之我州地处少数民族地区,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现有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大多数民警已患有各种疾病,严重影响到队伍的健康发展。

四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建设无法满足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需求,卓尼县成为全省唯独没有红绿灯的县城,全州现有的红绿灯没有一个带高清摄像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网上办理业务、打击盗抢机动车、查询车辆驾驶人信息、查阅、报送信息、法律文书网上流转的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尚未建立,覆盖全州重点道路智能卡口监控系统及城区道路路口监控系统为一体的交通管理指挥中心成为空白,全州交通安全指挥中心尚未建立,科技化管理交通的能力低下,极大地影响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是交通管理发展后劲不足。交警部门管理体制实行垂直与地方双重管理,由于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在项目争取等方面存在很大制约性,至使一部分迫在眉睫的事项无法推动落实,在建的全州各级业务技术用房项目资金缺口较大。建设带有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的全州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无法落地;建设集成122接处警系统、智能数字综合通讯平台、智能视频监控平台、交通信号控制平台、综合查询平台、应急预案智能辅助决策系统等一体化的智能交通指挥系统无法启动;建设互动式、体验式大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无专项资金,严重制约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六是源头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随着我州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逐年提高,各种机动车辆数量均出现了较快的增长势头,驾驶证申领和车辆业务量急剧增长,给车管工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公安部颁布123、124号令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车辆管理所“九个严禁”的规定》等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对车驾管业务的要求有了许多新的变化,对车管民警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的业务流程更加繁琐,需要群众来回更多的窗口,程序多、手续繁,受理的材料缺一不可,而窗口民警配置数额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车辆管理工作的规范管理加上申请办理驾驶证的群众较多,等待时间延长,部分群众不理解、不满情绪增加。

七是交通民警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新时期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给公安交通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行为是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立脚点,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纽带,个别民警在“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执法理念存在偏差,服务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规范执法意识还不够强,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执法水平不高、说不过打不赢的问题普遍存在,给执法办案和化解社会矛盾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三、下一步工作

在下半年工作中,我们将对照《2016年全州公安交通管理重点工作责任书》,认真总结经验,弥补工作不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紧紧围绕上级工作部署,深入贯彻《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以源头管理、规范执法、改进作风为抓手,奋力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提升“防事故、保畅通、促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确保辖区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二)继续深化机关效能风暴行动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加大评议宣传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警民恳谈会、警营开放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民警、职工、服务对象、社会各界对大队机关、各中队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查找机关作风和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照评议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加强民警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规范民警执勤执法,切实树立起民警干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面推进“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深入开展。按照支队及县双联办部署,从实际出发,紧扣主题,完善工作方案,帮助联系户寻找脱贫致富的好路子、好项目,全力推进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健康有序开展。

(四)深入推进“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运输企业等部门,深入客运企业和客运场站的出站检查,加强源头管理,确保安全的车、合格的人出场出站,没有危险品上车;执勤民警在路面上严格落实“六必查”要求,严格登记检查,在县际交界处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已上路的客车不超员载客;充分利用GpS动态监控,确保GpS开启、在线,客运单位监控平台24小时专人值守,及时发现、提醒、纠正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加强对客车的督促提醒,确保司乘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应急逃生通道畅通,切实落实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

(五)深入推进货车违法行为“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行动。以货车、危险品车为重点,兼顾长途客车、旅游包车,科学组织警力,严格查点、巡线、控面,形成严密的路面管控网络。改进勤务方式,强化夜间勤务安排,延长管控时间,完善制度机制,保障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路面勤务有效衔接,继续组织集中整治货车野蛮驾驶行为的统一行动,加强区域协作、联勤联动,严厉查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有力震慑违法驾驶人,真正把货车通行秩序管住、管好。

(六)掀起阵地宣传攻势。充分依托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窗口、车辆管理所办证服务大厅、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临时执勤点、客运企业和场站等,通过制作印发宣传挂图、手册,摆放展板,发放处罚教育提示单,设置事故车辆展示台等方式,加大交通安全阵地宣传力度。特别要用好驾驶审验教育的3小时教育制度,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工作规范》要求,加强对有违法记分的客货运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2016年上半年全国交通事故】

(七)全力做好州庆交通安全保卫工作。自治州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开幕在即,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确保周庆期间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我们继续开展异地用警,从其他县交警大队抽调交通民警,组成联合整治组,对合作市区出租车、公交车等车辆乱停乱放、随意调头、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以及工程施工车辆涉牌涉证、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用非常的措施,超常的手段,为庆祝“建州60周年”、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篇四:2016年上半年全国交通事故
2016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

市信访局:

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处理。

特此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二)

20**年8月11日,曲靖市罗平县发生一起1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和曲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省政府曲靖市罗平县“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年8月11日,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郭双海驾驶一辆号牌为云DV5586“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载乘15人(核载7人),从挖玉冲村前往阿岗镇。当日8时许,车辆行驶出约146米,在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大转弯”下陡坡左转急弯路段,车辆驶出路面,翻下22、8米山坡,坠落于该道路下一台路面上,造成10人当场死亡(含驾驶人)、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8月11日8时05分,罗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过路群众吴永平电话报警“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有辆面包车翻在路边,具体情况不清”,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阿岗镇派出所出警;8时09分,指挥中心再次接到吴永平电话报称“有7人受伤”后指令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警;9时28分接到阿岗镇派出所反馈的“有10人死亡、5人受伤”的情况后,迅速组织交警、特警、刑警等警力50余人于11时50分左右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阿岗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率领在岗的所有干部职工于9时30分左右赶到现场参与救援。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领导率相关部门人员于12时30左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曲靖市政府接报事故信息后,按照市委书记高劲松、市长范华平作出的批示要求,市委副书记李云忠、副市长早明光率领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于13时30分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和指导事故处置。与此同时,成立了市、县两级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医疗救治组、秩序维护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7个工作组。罗平县设立了由县级领导、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阿岗镇党政班子成员组成的9个善后工作组,进村入户“一对一”包户做好死者家属思想稳定工作,罗平县对每名遇难人员给予6000元救助费;每名受伤人员,设1个医疗小组,实行“一对一”救治。

省委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副省长刘慧晏、尹建业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抢救伤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和安抚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开展责任倒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白光福与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董家禄及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带领安监、公安、交通、监察、卫生、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省政府工作组,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省政府工作组于当日下午17时左右赶到事故现场,初步查看现场后,召集现场有关人员对现场搜救和善后处理,晚上到罗平县医院看望了伤员,并召开专题会议,伤员救治提出了具体要求。8月12日上午在罗平召开有100多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宣布了经省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和成员,白光福为“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组长。听取县政府工作汇报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发言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善后等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驾驶人基本情况

郭双海,男,42岁,居民身份证号:**********,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257号;持准驾“B2”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年5月31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年4月1日换领10年有效期驾驶证,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状态正常,系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经查询,驾驶人郭双海于20**年12月24日,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车道行驶;20**年8月21日,驾驶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汽车;20**年8月25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均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罚款处罚。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袁晓书,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初次登记日期:20**年3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3日;该车核定载人数为7人,肇事时实载15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商业保险保险单号:******,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人,共14万)、机动车损失险(2、5万)、第三者责任险(10万),有效期均至2016年03月07日。经查询,该车无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记录;有6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3条为张金强驾驶,20**年7月8日该车因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不服从交警指挥被处罚;另外3条为袁晓书驾驶,分别是20**年11月23日,在师弥线64公里+600米处超速20%以上未达50%;20**年3月24日因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20**年6月22日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被处罚。

(三)事故路段道路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系村民自筹自建村中盘山道路,技术等级为等外公路,道路坡陡弯急,道路起点位于挖玉冲村小学门口,终点至挖玉冲村小桥处与县道法(罗平县阿岗镇法朗村)荫(师宗县荫凉箐)线K23+250米处相连,全长980米。肇事地点道路为潮湿水泥路面,中心现场车道由北向南呈“S”形走向。现场起点为“S”左转弯道(车辆行驶方向),弯道半径r=8、45米,坡度i=-8%,现场止点在“S”右转弯直线道路上(车辆行驶方向)。车辆驶离路面处以北进弯道路宽为3、5米,弯道路面最宽为9、6米,出弯道路宽为5、4米。事故地点距罗平县阿岗镇23千米,距罗平县城75千米,距师宗县城40千米。道路西侧为高出路面的建筑挡墙,东侧为低于路面的山体,南侧为低于路面的山崖。现场道路无安全防护设施,无交通标志、标牌。肇事后云DV5586号车因村民抢救伤员时翻转至头西尾东停于村中道路北侧(该车原始状态为头西尾东左侧翻),该段道路路面宽3、5米,为东西走向,道路北侧为坡地,南侧为空地。

20**年5月,阿岗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要求6月底上报检查排查情况。6月24日,阿岗镇交警中队将6份“罗平县阿岗镇危险路段排查表”(其中包括事故路段---阿岗镇挖玉冲路段隐患表)上报镇政府国土与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简称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杨伟平。杨伟平于7月初将14份道路隐患排查表(含建设服务中心排查发现隐患8份)上报分管副镇长杨林。杨林请示镇长杨画,杨画答复:因近期工作太多,过几天召开班子会或专题会研究。

7月15日14时30分,杨画主持召开镇长办公会议,杨林逐一汇报14个道路交通隐患点,并提出治理方案。镇长杨画在会议上就戈维村委会挖玉冲路段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安排:此条路已建设使用多年,弯大、坡陡、路窄。若需要改道,请杨伟平与县交通局联系下来帮助测设。若不需要改道,通过协调当地煤矿出资等渠道争取6至7万元对该路段增设安全防护设施。

由于其他工作原因,至事故发生时,杨伟平仍未向上级交通部门汇报协调此事。

(四)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驶离路面时,在道路南侧边缘形成一宽1、6米的压印痕,压印痕东侧起点距勘查基准点(现场车辆南侧标有“挖玉冲村变线D-2-050”电线杆)26、3米。车辆驶出路面后与现场南侧山体距压印痕5、2米的第一棵树木刮擦(擦痕面积为1、3×0、11平方米,距地高1、3米)。之后又与距第一棵树木6、0米的第二棵直径0、07米的一树木相撞并折断该树木(该树折断点距地面水平高3、8米),后车辆坠落于下一台路面上并翻覆,车辆右侧与道路南侧电杆(标有“挖玉冲村变线D-2-050”)相撞后车辆左侧着地,肇事后车辆因村民抢救伤员时翻转至头西尾东停于村中道路北侧。经测量,车辆驶离路面点距第一落地点22、8米,车辆坠落高差为11、4米。

2、对当事人的调查情况。通过对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车主袁晓书进行调查,其陈述:8月11日早上,其驾驶云DV5586号车在挖玉冲村小学门口(距车辆驶离路面位置464米)等人,刘石英、陈旭鹏、周汝兰、杨瑞仙、张卓瑶、郭双海、郭海发、郭和珍、刘会平、张杰、王开先、秦陆秀12人陆续上车后,袁晓书驾驶车辆行驶至其家门口停车(行驶距离为318米),陈曌华、陈锦华先后上车,袁晓书回家与丈夫张金付从家中搬来一袋约40公斤的苕子种并装入车辆后尾部,张金付坐于苕子袋上。之后,袁晓书回到家中,由郭双海驾驶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前往阿岗镇,8时许,郭双海驾驶车辆仅行驶146米,在雨后湿滑路面下陡坡左转急弯过程中车辆驶离路面,坠落于距路面22、8米的该道路下一台路面上。

3、检验、鉴定情况。

(1)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郭双海尸体血样中未检出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拟除中菊酯类农药和鼠药类毒物及乙醇。

(2)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云DV5586号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刮水器功能有效、行驶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驶离路面时的车速约为42km/h,发生事故路段坡度为-8%,弯道半径为8、45m。

(3)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郭双海符合云DV5586号小型普通客车肇事时驾驶人位置上人员。

(4)经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检验:陈锦华、刘石英损伤构成重伤,陈旭鹏损伤构成轻伤。

(5)经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秦陆秀损伤构成重伤。

(五)经济损失情况

经初步测算,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人民520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2016年上半年全国交通事故】

1、主观原因。郭双海驾驶严重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云DV5586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5人,超员达114%),在下陡坡转左急弯潮湿路面路段超速行驶(急弯路、(

2、客观原因。事故路段为村民自筹资金村中道路,事故现场道路坡陡(坡度为-8%)、弯急(弯道半径为8、45米),且路面凸凹不平,雨后路面湿滑。

(二)间接原因

1、罗平县公安交警部门指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不到位,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和监督检查不到位;阿岗镇派出所在村庄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上存在盲点和疏漏。对农村车辆运行监管不到位,对超员、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管控力度不够。

【2016年上半年全国交通事故】

2、罗平县、阿岗镇政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力,落实道路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农村地区小(微)型普通客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等活动不够深入和细致。资金投入不足,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失,特别是县乡公路及村道缺乏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部分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突出。阿岗镇对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对安全隐患没有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3、罗平县、阿岗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没有切实做到深入乡村责任到户、管理到人。在农村地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缺乏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农村地区驾乘人员安全意识、法制观念不强。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该起事故为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2016年上半年全国交通事故】

郭双海,肇事车驾驶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杨伟平,中国共产党党员,阿岗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交通建设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阿岗镇道路交通整治责任人。在接到挖玉冲村道路隐患情况后未及时组织协调隐患整治,也未及时上报县交通局整治立项事宜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黄稳林,罗平县公安局阿岗交警中队中队长,主持中队全面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路面监管不到位,对肇事车辆超载、超速严重违法行为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金艳生,中国共产党党员,阿岗镇政府副镇长、镇派出所所长、党支部书记,分管镇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对车辆运行监管不到位、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杨林,中国共产党党员,阿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交通运输等工作。落实交通安全有关制度不到位,对事故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不够及时、督促检查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杨画,中国共产党党员,罗平县钟山乡党委书记(20**年2月至20**年7月任阿岗镇镇长)。在任阿岗镇镇长期间,落实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不到位,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聂应斌,中国共产党党员,罗平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日常工作。对落实上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专项行动督促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问责人员

1、方梓仲,罗平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农村公路建设和隐患整治,分片联系阿岗镇交通建设、管养工作。对村中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检查不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罗平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问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彭安辉,中国共产党党员,罗平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分管县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对督促有关部门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力度不够,督促公安交警部门落实路面管控有关制度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建议责成罗平县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曲靖市人民政府向云南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罗平县应组织对全县范围内县、乡、村道路安全隐患进行逐条排查,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对隐患整改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通行的,应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措施,特别是要对营运车辆通行条件重新组织评估,确保安全。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努力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二)特殊时段要采取群防群治措施。赶集天、婚丧嫁娶、学生收放假日、重要节假日等群众聚集出行比较集中时段,出村路口要有专人盯守和提醒,重要路口要有执勤点,安排警力上路执法,加强路面管控,严处非法营运、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三)扎实开展农村地区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专项整治。要全面摸清底数,落实车辆及驾驶员“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实行户籍化管理,落实“一盯一”、“一帮一”监管措施,村委会、村民小组、交通协管员、交警和片警要落实具体责任。对驾驶员安全教育要注重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处置突发问题的技能。

(四)专项排查平交路口隐患。324国道师宗至罗平段,平交路口较多,安全隐患突出。曲靖市交通运输局要立即进行专项排查,结合实际,在主要的涉村(寨)、人员交叉通行等路口,设置减速带、安全警示提醒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结合实际加强宣传教育。宣传工作要深入广大农村和边远山区,加强本地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放映等形式,重点加强农村群众不乘座非法营运、违法载人、超员行驶等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出行意识。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罗平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协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三)

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

1、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2、改判率高,调撤率低。20**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调解34件,占4、2%;撤诉25件,占3%(见图一)。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3、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4、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5、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见图二)。

【2016年上半年全国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1、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

3、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

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4、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2016年上半年全国交通事故】

(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则,通常按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且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调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5、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交强险保险金的赔付: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

6、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

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时,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是否合并审理有较大争论。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则即当事人就商业险合同关系另案起诉。基于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

三、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建议

1、多措并举,加强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为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同时,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内容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理赔。

2、管理宣传,促进规范。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与农村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时清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买保险,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照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督促其上牌照、买保险、规范行驶。

3、联系走访,改善管理。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规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篇五:2016年上半年全国交通事故
2016交通事故起诉书

第1篇: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男年龄:民族:汉住所:身份证:被告(一):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2000元。合计:82000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00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6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16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16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第2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徒姚民一初字第00127号判决;

二、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划分;

三、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依法查清被上诉人朱志霞的损失数额,并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作出正确判决。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作正确判断,而是盲目采信了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巡警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的错误的责任认定书,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1、《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驾驶员孙健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但未对张国生及原告明显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认定,就作出被上诉人朱志霞及张国生不负事故的责任的认定,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

2、作为成年人的朱志霞乘坐张国生的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2款、第1款第(七)项等骑自行车不得搭载成年人的相关道路交通法规。事故发生时,张国生存在饮酒后又骑自行车带人的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张国生在饮酒后,其应当知道如果酒后骑自行车,则自控能力将会明显减弱,再加上在冬天穿着厚重衣服、年龄又偏大(55岁)、骑带一成年人、晚上22:30时许视线不佳及能见度差等诸多客观因素,其根本无法确保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情况下骑行。

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时,对张国生存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竟然只作了询问笔录,而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的多少或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测试,进而科学的分析出张国生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反而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等这些主观性较强、随意性较大的判断,就认定上诉人驾驶员孙健,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责任认定,显然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对被上诉人而言缺乏公平、公正性。另外交警大队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也矛盾重重,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明显不相符合。既然引用的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一

款第二项,就不应当认定张国生、朱志霞不负事故责任。可见交警大队在此事故认定中,随意性较大,明显偏袒对方。

3、根据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公安机关所作的责任认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时,则应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张国生及被上诉人朱志霞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被上诉人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存在明显过错,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交警大队认定上诉人的驾驶员孙健应负全部责任是完全错误的,一审人民法院置案件基本事实于不顾只是盲目采信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显属没有依法行使独立审判的原则。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朱志霞为四级伤残明显不当。

1、从两鉴定机构出庭作证人员的证言可以看出,四级伤残作出的主要依据是肌力四级。而测定肌力四级的主要方法是“手法肌力检查”(即manualmuscletest,MMT)。根据医学资料,MMT是一种不借助任何器材,仅靠检查者徒手对受试者进行肌力测定的方法。具体的检查方法是,施行MMT时,应让受试者采取标准受试体位,对受试肌肉做标准的测试动作,观察该肌肉完成受试动作的能力,必要时由测试者用手施加阻力或助力,判断该肌肉的收缩力量。从“手法肌力检查”的测定方法可以看出,在肌力测定时没有利用专门的医疗仪器设备,进而通过得到具体的相关检测数据或参数进而作出客观的认定。该方法取决于受试者的主观配合程度和测试者临床经验,特别是受被检者主观因素的影响最大,检测结果容易被被检者的不主动或消极配合所欺骗,这直接影响肌力测定结果的准确性。故通过该方法进行肌力测定的结论具主观随意性、易受欺骗性等非科学性的特点,而没有对这种专门性问题所作鉴定结论所应具备的客观确定性、科学性的特点。

2、对本案而言,两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朱志霞的两次肌力测定,上诉人均未到场,无法得知也无法监督朱志霞在鉴定过程中,有无存在明显的不主动或消极配合的情形,也无法得知鉴定人员具体的鉴定过程有无违反医学常规进行鉴定。使上诉人失去了对鉴定过程全程参与监督的机会,失去了更好地进行举证或质证的机会,从而变相地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在上诉人重新申请二次鉴定时,一审法院基于肌力测定的特点,完全有机会,也有条件通知上诉人参与鉴定过程,但遗憾的是,直到二次鉴定结论已出,一审开庭前,上诉人才得以知悉。这种鉴定结论自然难以使上诉人信服。

3、对具体的鉴定结论而言,除一次鉴定因明显违法不应采信外(下文将对此予以分析),就是二次鉴定结论认定的“右侧偏瘫(肌力四级)构成四级伤残”也存在明显的缺陷,矛盾诸多。其根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4。1。c条规定:“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可见引用该条时,认定四级伤残的前提是“四肢瘫”且有二肢以上肌力的级以下,而综观该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摘录”、“法医学检查”、“分析说明”都未提及被鉴定者存在四肢瘫的情形,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鉴定者左侧肢体是完全正常的,显然不存在四肢瘫的情形,依据第4。4。1。c条之规定,得不出四级伤残的结论,该鉴定结论回避了“四肢瘫”这一主要问题。另外也未说明右侧肢体是否包括上、下肢都是肌力4级以下的情形。再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A“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被鉴定者也不存在该情形。故,四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完全是错误的。

5、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可以看出,通过肌力测定构成4级后即可能被认定为四级或七级伤残,而肌力超过4级的,则不构成任何级别的伤残。也就是说肌力的测定正确与否,对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伤残的级别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因肌力测定不当,则有可能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对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巨大的影响,四级伤残、七级伤残与不构成伤残所产生赔偿数额有天壤之别。鉴于“手法肌力检查”所固有的弊端,一审法院对因肌力测定后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伤残的等级理应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采信更为客观的、科学的鉴定结论,从而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讼。而不应回避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合理的、科学的意见。为慎重起见,也为公平公正起见,恳请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依法批准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要求。

第3篇:交通事故赔偿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XX,家住成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住南充市X区X村X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XX,住南充市区X村X组

上诉人于2016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法院(2016)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16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16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3、一审法院认定李X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但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该证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证据上的公章不符合国家对企业公章的规定,没有注册号,是否是该公司的公章值得怀疑。

其次,该证明显示公司同意李X请假回老家学驾驶而同意其请假半年,上诉人认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规定,请假半年应有请假凭条,以及公司同意李X请假的书面意见,但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请假凭证。究竟是李X从该公司离职还是请假均无法证实。

第三,该证明显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时间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达到5100元,远远超过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收入(上海2016年职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纳税凭证。上诉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两夫妇的工资收入凭证(银行存折),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证明李X收入的工资凭证(如职工花名册,李X本人签字的工资单或像被上诉人工资证明一样的银行存折),难道李X在上海期间根本就没有工作或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第四,经上诉人上网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清楚。如果确实该证明是该公司出具的,那么该公司的证明究竟是实事求是出具还是出事后碍于人情提供的虚假证明,上诉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是否采纳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人是受害人的亲属,由于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需要核实。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对以上疑点予以查实。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在上海的居住证明、职工花名册、工资收入凭证、纳税凭证、请假凭条等能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关证据。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费用上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关于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请求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确认金额为8482元,上诉人认为计算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期限为37天,(2016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计算时间上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用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诉讼的误工损失,受害人李X火化时间是2016年3月4日,被上诉人误工时间应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诉人认为,如果按照一个月计算,两被上诉人误工工资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应是8482元。

3、交通费用计算过高,按照《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上诉人应承担其中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用时完全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而对其不合理部分没有一分扣除,上诉人认为其审理不公。交通费用按照规定只能计算受害人亲属三人以内的交通费用,并且只能是处理丧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出租车票过多,并且是连号,其来源不真实,对交通费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决。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生活费6054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饮票据以证明其开支生活费,而法院全部采纳了其主张。按照《解释》的规定,生活费并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因处理交通事故到城区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上诉人认为也只能参照当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出差的生活费补助按照不超过三人来合理确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显失公平,远远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况且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850元的生活费。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上诉人愿意承担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偏向被上诉人,没有在公正的立场上判决。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4篇: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年月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邮编:200030电话:××××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四、律师代理费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XXXXXX,属X级伤残”(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第5篇: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文

诉讼请求:

1、要求四被告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的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共计人民币881973元,其中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13日03时42分,被告某某某驾驶赣G02562号“乘龙”牌货车运载水泥管,由官渡区大板桥前往盘龙区石关村,原告某某某乘坐与副驾驶位置。被告某某某驾车延昆明市X003线由南向北行至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路段时,遇违章临时停放于路上的被告某某某驾驶的云A96007号货车,某某某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某某某临危发现避让不及,与某某某车相撞,原告某某某受重伤,腿部当场离断。事后查明,被告某某某驾驶赣G02562号“乘龙”牌货车超载,并且车辆超期未车检(车检有效期至2016年6月)。本交通事故事后经过第六交警大队(昆公交认字[2016]第00399号)认定为被告被告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某某某无责任。

原告某某某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往五三三医院救治,而原告经济能力有限,致使无法得到最好救治,右腿截肢到大腿部,需要长期的护理,此处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及其家庭的巨大损失。后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五(伍)级伤残,并且丧失劳动能力、后期医疗费用为4000元、伤残器具费鉴定为20000元(每3年换一次);经过本次事故,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原告某某某丧失了大部分劳动力,而家庭内有老父母需要其赡养,两子女需要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原告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伤残赔偿金:23236元×20年×60%=278832元

2、住院医疗费:157716。44元

3、护理费:120元×67天=8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67天=6700元;营养费:100元×67天=6700元;此项共计:21440元

4、交通住宿费:3761元

5、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武汉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本项按被抚养人的住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父母(母钱某某1938年6月3日出生,父沈某某1939年2月8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5×2÷2×0。6(2老人,75周岁以上)=47250元;原告儿子沈某某(2001年3月18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5÷2×0。6=23625元;原告女儿沈某(1999年10月26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3÷2×0。6=14175元,本项合计:85050元(根据)

6、误工损失费:(82772元÷12月÷21。75工作日)×187天=59304元。(按照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772元计算,计算定残之日前一天)

7、精神损失费:20000元

8、司法鉴定费:2500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0元×12=240000元(现年43岁,计算至75周岁,每3年换一次)

10、残体火化费:370元

11、律师代理费:13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881973元人民币。

依据昆公交认字[2016]第0039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对于上述赔偿总额,作为车主某某某提供的车辆未检测合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与被告某某某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被告某某某应该按照交通责任认定书上认定的次要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

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上述的总赔偿额,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四被告就相关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只得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能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6篇: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文

住所:××市××路××号。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6年6月18日,经××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1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医院于201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篇六:2016年上半年全国交通事故
2016交通事故责任承诺书

交通事故责任承诺书

由于本人骑车不慎,于 年 月 日晚将家住湖南 -----------老人撞倒。当晚经医院检查有肢体软组织出血性挫伤,但无肢体骨折与脑内伤出血。根据医院急诊医生意见,三个月内有后发性脑内伤的可能性。为此,本人承诺:三个月内若----老人出现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联的后发性脑内伤(需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愿意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经济责任。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2016年6月 日于 老人家中

交通事故承诺书

xx-xx年x月x日x点x分左右,x驾驶牌照为xx-xxx的xx车由x往x行至xx路与xx路十字路口通过绿灯时与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驾驶的由x往xx-x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xx-xx(受伤人) xx(受伤部位)受伤。当时交通灯显示由x往x为xx灯,由x往x为xx灯,经交-警部门提取监控显示:xx-x未遵守交通规则,xx(主要责任人)因xx-xxx-xx(什么原因),无法避让突然出现的xx-x车与其相撞。现xx-x与xx就理赔事宜达成协议:xx-x同意xx在xx-xx(车牌号)号车辆承担此次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支付赔款,否则xx-x自愿承担违约损失xx万元。

承诺人:xx-x

年 月 日

事故责任承诺书

本人向公司郑重承诺:

1、本人在徐州市芭田生态有限公司从业期间,保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或工作,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承诺期内如因本人违反操作规程及公司相关安全生产制度而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的,本人愿按比例承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因工伤人员本人违反规定导致无法上报保险部门索赔的,一切治疗费用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并承担造成的后果责任。

4、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5、承诺期内如因本人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下属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本人愿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害赔偿的管理责任。

6、直接责任人对工伤事故损失的承担比例:造成十级(含)以上伤残的,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损失费用(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总额的30%;造成无伤残等级的,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损失费用(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总额的50%。

7、管理责任人对工伤事故的承担比例:第一责任人承担公司支付的工伤津贴的15%;第二责任人承担公司支付的工伤津贴的10%;伤者本人承担公司支付的工伤津贴的25%。

8、责任承担比例由人事行政办在工伤结案报告中列明,并报请总经理审批后送财务室执行。

承诺人:管理资料下载

201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

甲方:_____ (肇事者),委托代理人:_____

乙方:_____ (受害方),委托代理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左右,甲方驾驶_____号_____车,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_____不幸死亡。现甲方和死者的所有近-亲属(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老人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圆整(_____元整)。

二、死者_____ 的尸体由其家属自行安葬。

三、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所有近-亲属后,由乙方所有近-亲属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收据,并保证放弃对甲方在本次事故中所有的追偿权。本协议签署后,本次事故为一次性全部处理终结,甲乙双方永不纠缠。

五、根据甲方的真诚表示,乙方考虑到甲方之违法行为系过失所致,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轻,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本着治病救人的精神,乙方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不再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并希望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对甲方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决不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和按指印后生效。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见证方: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责任承诺书

由于本人骑车不慎,于201x年x月x日晚将家住湖南管理资料下老人撞倒。当晚经医院检查有肢体软组织出血性挫伤,但无肢体骨折与脑内伤出血。

根据医院急诊医生意见,三个月内有后发性脑内伤的可能性。为此,本人承诺:

三个月内若管理资料下老人出现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联的后发性脑内伤(需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愿意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经济责任。

承诺人:管理资料下载

日期:201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