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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积金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省直分中心)于1999年6月14日经山西省编办晋编办字[1999]54号文件批准成立,是隶属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处级建制的全额事业单位。下面是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山西公积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山西公积金

  山西公积金:http://www.sxzfz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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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每月按规定比例从工资收入中扣除的部分,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两部分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职工住房方面消费,不能挪作他用。

  二、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三、新设立的单位应在何时办理缴存登记?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单位专管员持相关资料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

  四、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答:第一步:领取并填写《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

  第二步: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上述表格及相关资料报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科室审核。

  第三步:中心签注意见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单位及其职工帐户设立手续。

  五、单位办理缴存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设立文件证明(国家机关提供单位设立文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

  六、单位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应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5日内办理缴存手续,将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年核定一次,调整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年6月核定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额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八、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省政府《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规定,单位缴存比例为10%,职工缴存比例为6%。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2%。

  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怎样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专管员应当自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十、新调入职工怎样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份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的当月工资,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之和。

  十一、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如何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十二、单位应为哪些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

  答:(一)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破产情形,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调出原单位,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封存的。

  十三、单位应为哪些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

  答:(一)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新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

  (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新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

  (三)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新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

  (四)符合其他转移情形的。

  十四、单位从今年1月份涨工资了,单位经办人应在什么时候到公积金中心为本单位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答: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每年的7月份调整一次,届时,单位经办人可到公积金中心为本单位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后一年内不作变动。

  十五、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提取?

  答:(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8、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9、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2、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3、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14、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十六、购买哪类型住房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购买以下情形住房的不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被查封、冻结的;

  2、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3、职工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职工本人及配偶正为他人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十七、职工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还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贷款或担保期间,不得使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十八、装修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目前住房公积金仅限于职工在购建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而装修作为享受性支出暂时不予提取。

  十九、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答:第一步:单位专管员或职工本人领取并填写《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资金提取审批表》、《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资金提取申请书》、《山西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花名表》。

  第二步:单位专管员或职工本人携带上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开具支款凭证。

  第三步: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十、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需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以内);

  (2)若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

  (3)提取人身份证;

  (4)经办人身份证。

  2、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经房地局评审事务所评审(一年以内),分类为:

  (1)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

  购房相关资料、提取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2)调购公有住房,需提供:

  调购公房相关资料、提取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3)标准价补交成本价,需提供:

  补交房改相关资料、提取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二十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以内)的,需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若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提取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2、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以内,为网签合同)、首期付款收据或不动产税务发票、若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提取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二十二、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吗?

  答:可以。需提供的资料:

  《借款合同》、最近一月的还款凭证或已还款存折、若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提取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二十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吗?

  答:可以。当职工准备提前一次性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总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提取时需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和银行出具并加盖印章的归还贷款的明细单、一次性还款证明。

  二十四、退休(离休)职工怎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答:退休(离休)的职工,当个人账户封存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公积金缴存证明、退休(离休)批复或《退休证》(《离休证》),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二十五、因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需职工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能够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医院或劳动部门的证明;

  2、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人事部门的文件(一年以内);

  3、提取人身份证;

  4、经办人身份证。

  二十六、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与外地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该怎么办理住房公积金?

  答:(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已迁出本市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户口未迁出本市,携带本人身份证、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二十七、因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提供本人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或当地户口注销证明。

  二十八、因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十九、偿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三十、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三十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城镇常住户口;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

  (四)购买自住房,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购买自住房限于省城范围内;

  (六)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省直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不存在欠缴情况;

  职工账户转入省直中心后,正常缴存1个月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个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八)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九)同意按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十)符合个人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十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至少应支付多少首付款?

  答:(一)按规定购买自住房,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30%的自筹资金。

  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私产住房为购房全部价款与住房评估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

  三十三、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是否有最高额度的限制?

  答: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45万元。

  三十四、最长可以申请多少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确定,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十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为什么必须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担保方式?

  答: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目前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房产抵押加担保中介担保。

  三十六、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携带哪些资?

  答:借款人向省直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房合同、首期付款发票(收据);

  (三)在省直中心指定受托银行新开的活期还贷账户;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职业、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的证明;

  (五)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或省直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六)省直中心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十七、退休后能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退休职工自退休之日起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退休后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十八、我结婚了,但是购房合同上只有我配偶的名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用提供我的资料吗?

  答:需要,虽然购房人只有您配偶一人,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所以虽然您不是购房人,但是作为共同借款人仍需提供您的资料。

  三十九、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异地购房时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可以。凡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只要符合本地贷款条件的,可以在省直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请携带以下资料:

  (1)所购住房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2)所购住房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3)《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4)首期付款凭证。

  经中心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领取相关表格,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借款申请人说明不能贷款原因。

  四十、可以申请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吗?

  答:可以。当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提供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申请人还款明细及贷款本金余额证明,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贷款的本金余额。

  四十一、装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装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装修费用,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最低为5万元。

  四十二、装修贷款有最高额度的限制吗?

  答:有,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十三、装修贷款的最长期限如何确定?

  答:最长30年,具体标准参照《山西省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四十四、原来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调到省直单位工作,可在省直中心缴存时间还不足6个月,现在我买房想申请公积金贷款,我以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以计算在内吗?

  答:只要在原缴存地出具相关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证明,贷款时可以将您在外地的缴存时间计算在内。

  四十五、能不能将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先提出来交部分房款,然后再从公积金中心贷款交剩余的房款?

  答:不能。在买同一套房屋时,在一年之内不能既提取公积金又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四十六、结婚前我爱人已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现在我还可以申请贷款吗?

  答:一个家庭尚有未还清的贷款时,就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购买符合贷款条件的商品房时,您可以先还清以前的贷款,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十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吗?若提前还款,利息又怎么计算?

  答:在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六个月以上,可以申请提前一次性归还贷款,还款时可以申请将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出来抵顶贷款。提前一次性归还贷款计算利息时,按当初约定利率、实际占用时间来计算利息,中心不收取违约金。

  四十八、用卡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省直单位轻松住房联名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因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使用或其他不当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将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请妥善保管卡片,不要将卡片、身份证件、密码放在一起或将卡片密码泄露给他人,不要将卡片、密码、网银登录或支付密码等信息储存在电脑上,防止账户资金被他人盗用。

  不要将卡片置于强磁场环境,如靠近家电、手机、皮包磁扣等,以免造成卡片消磁而影响卡片的作用,同时避免卡片折损或磁条刮坏。

  四十九、如何在网上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

  答: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可通过中心网站WWW.SXZFZJ.CN公积金查询系统查询,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和姓名,即可进行网上查询。

  五十、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帐户设立手续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