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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范文(精选5篇)

制度即规程,是指在一个社会组织或团体中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范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1

  一、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202-年以来,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1672件,疑难复杂纠纷22件,调解成功1668件,调解成功率达99.8%,达成口头协议1120件,书面协议548件,协议履行1668件,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771次,预防矛盾纠纷509件。因**市无铁路通过,故涉铁路矛盾纠纷调处情况为0。

  二、安置帮教工作情况

  202-年以来,**市司法局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促进安置帮教各项内容、措施落实。

  202-年以来,监所释放监利籍刑释人员共计291人,解矫人员共计199人,其中重点对象51人,失联人员0人。**市司法局严格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对接、管理及失联人员查找工作,实现安置帮教对象一人一档,减少失联人员数量。**市司法局统一印制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分发给各司法所,要求逐一对安置帮教人员信息进行摸排和登记,实现一人一档。

  一是及时造册建档。收到监所寄发的通知书和安置帮教办通知后,即着手做好对接准备工作。在对接时,对刑释解教人员在监所的表现情况和家庭状况进行详细的记录,为以后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及时家访。刑释解教人员回家后,司法所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三是及时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赠送法律常识读本、组织学习法律知识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四是及时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减少、杜绝刑释解教人员的再犯罪现象的发生。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2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一)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德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所在长江社区管理处、社区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人民调解工作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司法调解办公室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员调解纠纷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七、书记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

  (二)对达成的协议制做好《调解协议》;

  (三)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

  (四)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五)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六)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八、人民调解室纪律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一)酗酒的人;

  (二)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三)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庭秩序的.人;

  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

  (二)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五)对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司法所提出;

  (六)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

  九、调解当事人主要权利

  (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要求解决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五)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六)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七)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十、调解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按时参加调解的义务;

  (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

  (三)遵守调解规则的义务;

  (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发矛盾的义务;

  (五)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3

  各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区直专业调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制约了人民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实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方案,可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促进各类矛盾纠纷有效积极化解,有利于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有利于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是指对成功预防化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经济奖励的一种激励机制,不属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

  二、范围、原则及标准

  (一)奖补范围

  1、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和区直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乡、区直调委会)。

  2、在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镇、乡(街道)所属的村、居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村居调委会、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中现职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干部不列入奖补范围。

  (二)奖补原则、标准

  镇乡、区直调委会和村居调委会、调解员实行分类奖补。

  1、镇乡、区直调委会的奖补。

  对镇乡、区直调委会的奖补采取优秀案例评选的方式,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民调委)根据每个调委会的实际工作情况和上报的优秀案例卷宗进行核查,根据评选结果进行奖补。

  2、村居调解员的奖补。

  村居调委会、调解员调解的矛盾纠纷均以民调通平台上报为基础,调解成功并制作出相应文书档案,根据难易程度分为四类:

  (1)简易纠纷:经口头调解解决的纠纷,并按照要求上报、登记、制作档案文书,每件奖补50元;(2)一般纠纷:经村居调委会、调解员调解成功,按照要求进行上报、登记、制作档案文书,并且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签字盖章,每件奖补100元;(3)疑难纠纷:纠纷标的在10000元以上的损害赔偿纠纷,或10人以上的疑难群体性纠纷,调处成功并按要求制作规范格式文书,做到一案一卷归档,每件奖补200元;(4)重特大纠纷:纠纷标的在100万以上,单人多次(5次)或多人(10人)赴省或赴京上访的纠纷或镇乡主要领导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调处成功并按要求制作规范格式文书,做到一案一卷归档,实行特案特奖每件奖补500-1000元。

  三、实施的方法、程序 

  镇乡、区直调委会由镇、乡(街道)司法所、区专业性调委负责人每月对每个调解员调解纠纷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区司法局基层科,做到一案一档,并将优秀案例卷宗报送区司法局基层科,经核查评选后于每年12月进行奖补,由司法所长和负责人统一到区司法局基层科领取。

  村居调委会、调解员化解的纠纷每季度由镇、乡(街道)司法所以民调通使用情况、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为基础,采取听汇报、查台帐、实地抽查、评定等方式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核实,以在民调通平台最后实际上报案件、协议的形成、档案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标准,由各司法所负责统计、汇总、评定、申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拿出初审意见,由镇、乡(街道)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到财政所领取奖补资金,并报区司法局基层科备案。

  区民调委负责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回访、数据核对等形式进行抽查核实。

  奖补资金的发放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员本人签字制度,补助经费发放表由镇乡司法所复印留存,以备上级检查和接受监督。

  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资金经费按照“谁使用,谁保障”的属地原则。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资金经费按照“一案一补,分类发放”的原则,补贴落实到具体案件的经办人民调解员,多名调解员共同成功调解一件的,按一件的补贴标准计算。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提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方案,是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各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职责。

  2.落实经费保障。镇乡、区直调委会的奖补资金由区司法局统筹解决,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村居调委会、调解员的奖补资金由镇、乡(街道)负责统筹解决,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3.严格监督、评审制度。区民调委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实施奖补措施,确保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方案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各调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加强培训考核,提高人民调解员法律素质和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评估,严格标准,规范奖补,严禁弄虚作假。各司法所要加强对辖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问题,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本方案由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区民调委负责解释。

  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4

  一、工作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学习、例会、培训、考评和奖您等各项管理制度。具备条件单独建立党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党建基本制度。

  二、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分析研判、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集中讨论、专家咨询、情况通报、衔接联动等工作制度。

  三、档案管理

  (一)基本要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挡案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建设档案,组织队伍挡案和调解案件档案等。

  (二)制度建设档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建设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党建制度;

  3.其他应当归档的制度建设文件和材料。

  (三)组织队伍档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队伍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将任人民调解员名册;

  2.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组织网络建设档案;

  3.其他应归档的组织队伍建设文件和材料。

  (四)调解案件档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登记表;

  3.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

  4.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

  四、调解卷宗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应按照司发通[2010]239号要求制作调解卷米,做到一案一卷。具备条件的,可制作电子卷宗。调解卷宗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人民调解申请书

  4.人民调解受理查记表

  5.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6.证据材料

  7.人民调解记录

  8.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9.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10.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11.卷宗情况说明

  12.卷宗封底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达成口头协议。除了符合《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外无其他材料的,可一案一表,也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三)调解卷宗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保管期限应为5年。长期保管期限应为10年 。

  五、统计工作

  (一)登记汇总

  纠纷登记汇总要求如下:

  1.人民调解员调解每一作纠纷。不论纠纷大小和成功与否,都应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期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

  (二)统计报送

  统计报送要求如下: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统计工作,按时填写符合格式要求的《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控计表》和符合格式要求的《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2.《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应为年报,《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应为季报,应按时通过可法部统计管理系统报送。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5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规则不完善,诚信的缺失等因素导致社会矛盾突出,纠纷大量出现,同时人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维稳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现状做了一次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一)、镇现有村人民调解委员个,从20年上报调解卷宗情况看,大部分案卷存在一定问题,存在的问题大多是纠纷情况叙述太过简单,如没有起因,协议内容不明确,履行方式不明确或没有明确履行期限等,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调委会的业务素质普遍偏低。

  (二)、调委会主任一般由村委会书记或主任兼任,他们在处理村上事务的同时,还身兼综治等其他工作,长期处于工作任务多、压力大的状况,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来兼顾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更没有时间和精力对调解员、信息员进行管理、培训,司法所组织的培训限于经费等原因规模局限,参加的人大多是村主要领导,培训对他们来说只停留在完成任务,实际效果不大,真正接触调解一线的调解员、信息员基本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

  (三)、调解员、信息员文化较低

  人民调解员、信息员文化普遍偏低,年龄偏大、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化,调解工作已从传统的家庭纠纷、邻里矛盾转变为包括交通、产权、合同等专业性比较强的纠纷,调解方式也从传统的靠威信、职务调解,转变为需要相关专业知识的说服教育,因此对调解员的能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在调解文书的制作上,由于文化较低、法律知识缺乏,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文书,即使制作了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导致好不容易制作的案卷却因为不规范得不到办案奖补,严重打击了基层调解员的积极性。

  (四)、调解认为是司法所的事的局面依然没有改变,本应承担部门参与职责的乡镇站所人员推诿扯皮,不管不问,甚至不知道自己有调解职责现象比较普遍,更不用说指导村调委会的相关业务工作。

  二、解决的方法

  (一)、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其次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大培训力度面临的就是经费投入的问题,县、乡必须把人民调解培训、日常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培训时要脱离只培训官,不对具体业务人员培训的模式,必须对一线特别是调解员(村民小组长)进行培训,同时让优秀的调解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达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培训内容不能就是人民调解法宣读,重点放到调解技巧、文书制作方面,做到人人参训、人人必训,平时再由调委会主任在村组会议上进行经常性培训,有什么问题及时沟通。还要制作卷宗范例,做到调解有阵地,学习有资料,工作有人做,人人都能做。

  (二)、建立专职调解员制度

  从目前镇村工作压力和人员配备看现有的兼职调解员已无法满足因社会发展衍生出的各种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要做到经常抓随时抓就必须有专职调解员投入日常工作,每一个镇调委会至少需配备二名专职调解员以应对村调委会上交案件和对村调委会日常管理指导,每一个村调委会至少需配备一名专职调解主任,专职调解员和主任月薪不能低于2500元,再加上以案奖补争取年收入不低于3万才能留得住人,还要配备适当的移动和固定办公设备,比如便携式打印机、笔记本电脑、相机等;和群众打交道不比机关上班,有时候调解到晚上都不能吃下午饭,所以还应该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不能让基层身累还心凉。

  (三)、规范案卷考评制度

  建立由公、检、法、司、财政组成的联合考核组由司法行政带队,以联合考核组的名义,每半年到乡镇对乡镇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考评,并随机走访,重点放在对案件真实性的核查上,经考核组认定签字后兑现奖补经费,实行联合考核组制度不但可以增加乡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还增加了政法系统各单位的参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透明度、支持度,为联调机制打下基础。其次对调解未成功的案件每件也应给予适当奖补,因为调解不成功的原因很多,很多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其实付出的精力和时间比很多调解成功的案件还多。另外在村委会报送调解卷宗的时候,要严格登记调解人员,严格兑付办案奖补,防止经费被挪用、超范围兑付,使办案奖补真正兑付到办案人员,充分调动一线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激发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动力,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有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