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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周期案例范文(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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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周期案例篇1

1“公共利益”内涵的厘定

公共利益和大众福社一直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关注焦点和产物,也是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在我国努力推行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的新的历史时期,公共利益当然成为公共管理及其政策的核心价值。我国宪法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大体上有以下含义:(1)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基础和各种利益的整合,反映宪法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因此,公共利益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实际上承担着为社会提供规则的任务;(2)我国宪法的公共利益,凸现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功能,所有规定公共利益的规范中,以国家为实施公共利益的主体,从而确立了国家的地位;(3)内容上,突出以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为基本价值趋向,强化了公共利益的工具性价值;(4)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既紧密相连又各自区别。性质上,国家利益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而享有的利益,而公共利益主要是由社会成员享有的实际利益,享有利益的主体是不同的。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界限主要在于社会利益具有功利性与排他性,社会利益不一定代表公共利益的要求;(5)公共利益与民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同层面的概念,普通法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受其价值的制约,不能任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公共利益既是解决公益与私益之间冲突的依据,同时也是社会基本价值的指导原则,发挥价值示范作用。

应该说,“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范围宽泛和含义复杂的概念,如何明定、判断一直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概括国内外学界的主要意见,大多认为,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应坚持如下判断标准:(1)合法合理性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才可能对基本权利加以克减和限制,故必须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2)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政府就是最大的、有组织的公共利益提供者;(3)公平补偿性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或特别牺牲。有损害必有救济,特别损害应予特别救济,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

2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

社会转型向政府的公共管理提出了挑战。政府公共管理在回应社会转型的挑战和压力时所做出的调整和创新,是渐进地进行的。应该说,这一探索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趋势,为实现政府改革与构建和谐社会找到了一条新的道路。现在,公民对政府的期望已经变得越来越明确:公共管理必须走向民主化和公开化;重视社会公民的参与;强调与他人共享权力,使公民真正得到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的精髓和追求目标,就在于“公众”的利益。

2.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公共管理的方向是从“政府主导型”转变为“社会主导型”,为此,政府公共政策化和公共管理社会化两大趋势不可避免。要精简机构和人员、改革行政审批体制、推行电子政务、建立行政听证制度、实现行政程序公开等等。政府自身着重要“为经济建设服务”变为为公共利益服务。也就是说,政府要履行好公共管理职能,必须搞“瘦身运动”,进行公共服务供给的市场化改革。由于我国的市场还不成熟、市场运行的机制和规则不完善等因素影响,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不能像西方市场经济成熟国家那样全面铺开,而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2.2坚持政府行为法定化

要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和功能,必须实施政府行为法定化、改进行政执法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实现依法行政。把权力、利益、责任、监督等各方面协调统一起来,明确权力与利益的边界,有效制止行政的随意性,克服政府权力部门化、政府权力地方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不良现象,从而建构“法治型政府”。现代文明社会是法制社会,现代政府也应该是法制政府,依法行政是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则。美国法学家福勒曾经说过:“法治的实质必定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预先宣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力义务的规则,如果法治不是这个意思,它就毫无意义。”因此,所谓行政法治,作为公共行政的一个普遍原则和管理方式,要求政府行政权的获取、组织和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政府之行政行为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逾越法律授权的范围,否则,即为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政府行为法定化有三个要义:一是依法平等。法律在政府和公民间无所偏袒,政府不能享有不必要之特权。二是依法限制。政府之一切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法逾越。三是依法负责。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如有违法不当行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川。应当看到,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方面,依法行政的理念尚未确立;另一方面,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影响了公共服务市场化建设。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就很难避免行政的人为性和随意性。

2.3培养和借鉴民间的创新力量

对于提升政府管理创新来说,公民参与的意义在于可提供创新所需要的智慧、知识以及信息。公民参与可以集中民众智慧,吸收不同领域知识,并为政府管理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从而提升政府管理服务大众的能力。同时,要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和参与机制,尤其是公开服务项目必须在群众参与和监督下实施。对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项目,首先要倾听公众声音,即要按照公众的要求提供服务,增强对公众的回应力,增强公众对公共服务质量的监控。政府公共管理中要切实维护好“公共利益”,如果没有群众参与,没有公众评价,所谓“公共利益”的实现就会落空,政府转变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也不可能很好实现。

公共政策周期案例篇2

案例分析

本案例取材于《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内容是国务院针对近日部分城市房价恶性趋势反弹的现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以维护和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下是运用公共政策学对于这项通知的案例分析:

一、政策本质和特征

此案例中,国务院针对“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状况,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这一政策的本质体现了我国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手段,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和调整,以加强房价的监管和控制,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而此项通知经由国务院进行发布,具有强烈的政治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它一经发布,便体现着国家意志,是政府对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恶性发展现状态而执行的强制经济政策干预手段。

 二、政策系统的构成及环境

政策系统的构成:在我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获得宪法和法律授权,享有公共权威,能够对我国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因此,它作为这项“关于坚

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发布者,是此项政策的直接主体,在政策系统上属于政策制定系统,居于政策系统的核心地位,组织和领导着整个决策过程,并对最终这项通知进行发布执行。与之对应的是作为政策客体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这些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是国务院发布此项通知时所指向的对象,它们分别具有各自的功能,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它们之间在市场监管和住房问题上必然会产生各种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利益需求。这些政策客体在政策系统中属于政策执行系统,在国务院发布此项通知后,将观念形态的政策内容转化为现实形态的政策效果,按照各自的分工,根据通知要求自主开展工作,以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

政策系统的一般环境:从这一案例的内容明显可知,国务院所发布的此项通知受到“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的经济因素影响后,以调整和加强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环境为基本出发点而执行的政策,它是我国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对房地产市场政策的调整和导向。

三、政策问题的提出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与扩散,中国房地产市场政策突然间发生了重大逆转,使房地产市场出现了难得一见的快速发展机会。由此,我国房地产市场原先已经展开的理性调整出现了诸多问题,并导致我国房地产市场面临本已存在的泡沫继续吹大的巨大风险。这一现状和问题事实的客观存在的问题,其未来趋势和危害性极有可能直接影响

社会发展,而这些问题目前已为我国政府统治者和社会大多数人所察觉,很多相关问题已经进入了政策议程,成为公共政策问题。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的行政机关,是我国公共政策问题的提出主体之一。它针对前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状况发布通知,提出“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加强市场监管”五项具体政策问题的调整和解决措施,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市场、政府能力与公共政策

国务院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目前存在的“市场失败”和“市场缺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希望相关部门、机关认真贯彻公务目标,将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以便有效、实际地实施公共政策和解决房地产市场问题。例如,案例所给的通知中第一项第二条: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

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这条细则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能力、履行政府职能,加强监管、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切实落实方针要求,不能离开政府职能和房价市场的发展稳定而空泛执行,否则要追究责任,这也正体现了政府通过公共政策目标解决市场缺陷,减少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以提升政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五、小结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是国务院发布的一项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的公共政策,旨在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从中认识到,一项由政府发布的公共政策的本质、构成、环境以及运行都体现着国家意志,是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系统完整的宏观经济政策及社会政策,处理好市场与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机构之间,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关系的反映,当然,公共政策执行后能够达到实际目标、实现良好效应,这对于政府提高决策质量,促进社会发展是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公共政策周期案例篇3

公共政策在形式上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目标诉求,没有公共利益,就无所谓公共政策。不同取向的公共利益目标,会有不同的政策,最终会有不同的政策结果。因此,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通过公共政策这一治理工具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不能不研究公共利益。研究公共利益,首先面临的是公共利益的内涵、特性以及实现问题。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

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目前国内外学界还未有一个一致的界定,仍然争论不休。尽管如此,公共利益无论在政治学、哲学理论上,还是在公共管理、公共政策的实践上都是一个重要的且无法回避的重要概念。本文讨论公共利益的内涵,无意用实质性的词句为公共利益下定义。参考相关界定,〔1〕(P259)本文把公共利益阐释为:在兼顾少数人合理利益基础上,那些代表一个社会里大多数公民的最好的利益或最大好处的东西。笔者认为,从公共政策出发,准确理解公共利益的内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和合法性的基础。公共政策不仅以文本的形式存在,而且还以动态过程的形式而存在。公共政策作为一个动态过程,第一个环节是解决目标问题,只有确定了政策目标,才会有后续的政策方案的拟定、评估、合法化、执行等过程。公共政策目标实质上就是公共利益针对某项政策的具体化和体现。所谓公共政策,通俗地说就是为社会的利益或社会为实现共同的利益都需要的政策,既然是社会的利益,逻辑上必然是指向社会或每个人都能受益的利益,该利益必然就是公共利益。不以公共利益为追求目标的公共政策,不是实质意义上而只是形式上的公共政策,我国封建社会的公共政策就是典型的形式上的公共政策。

上述分析说明,公共利益不仅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还是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基础。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不仅指合法的主体、合法的程序与合法的内容,即狭义的合法性,而且还应包括公共政策所体现的价值规范与社会主流价值规范的同一性,即正当性。公共政策必须首先具有正当性,没有正当性,政策价值与社会主流价值相悖,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合法性受到质疑,最终就会损害甚至牺牲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正当性是合法性的前提。公共政策的正当性隐含着以社会对政策目标的认同为前提,政策目标是公共利益,社会对政策目标的认同实质就是对公共利益的认同。如社会对公共利益不认同,意味着对政策目标的不认同,那么根据政策目标而制定的政策,必然得不到社会的认同,说明公共政策价值与社会主流价值相悖,公共政策的正当性不够或没有正当性,结果必然损害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二)公共利益是整合个人合理利益基础上的利益。关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西方国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政策伦理观,即目的论与义务论,目的论视野中的政策伦理观,坚持社会共同善优先,而义务论视野中的政策伦理观,坚持个体权利优先。〔2〕也就是说,目的论坚持公共利益优先,而义务论坚持个人利益优先。无论是目的论,还是义务论,要么损害了公共利益,要么牺牲了个人利益,都存在无法有效解决政策目标的问题。根据矛盾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公共利益是普遍的、抽象的个人利益,是合理的个人利益的公共部分;而个人利益是特殊的个人的公共利益。没有矛盾的特殊性,也就没有普遍性,同时,也就没有离开矛盾普遍性而存在的特殊性。所以没有个人的利益,无所谓公共利益,个人的利益也不能脱离公共利益而存在。

所以说,公共政策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实质上是一种整合的利益,整合的对象理论上应是各个个体合理的利益,当然不包括不合理的个人利益。由于个体众多,个体利益纷繁复杂,整合困难重重甚至于几乎不可能,所以整合的对象实际上是社会各团体、各阶层、各群体以共同体利益形式存在的特殊利益。整合不是把社会各团体、各阶层、各群体特殊的利益简单相加,而是通过概括抽象出特殊利益的公共部分,成为公共利益,以纯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形式,由公共部门向社会提供。在这个角度上,公共利益可以分为纯公共利益和准公共利益。纯公共利益,如国防、制度等,具有普遍受益的特点,由政府免费向社会提供。准公共利益,典型的如高等教育和高速公路等,受益对象为个体自己和社会,由政府部分收费,向具有相应资格的人提供。

(三)公共利益是社会关于利益价值期待的体现。公共政策在形式上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权威性的价值分配方案”〔3〕(P123),在这个意义上,公共政策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作为分配方案和手段,公共政策只是一个技术问题,本身并不关涉价值判断,但方案和手段的目的——公共利益是什么,不仅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而且更是一个价值问题,涉及到公平与效率等的价值选择。公共政策究竟选择公平还是效率,归根到底,在于公共利益的价值选择。从应然的角度看,公共利益应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的价值期待,这是公共政策公平公正的前提。如公共利益的诉求只体现政策主体的价值期待,公共政策就有可能成为少数人合法占有不当公共利益的工具。当前,少数地方政府搞非法的强制拆迁,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名,实际上为的是自身和开发商的利益,显然违背社会关于公共利益的价值期待。

二、公共利益的特性

从公共政策角度来看,公共利益不同于其他利益,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一)公共性与政治性。首先,公共利益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公共性是公共利益的本质要求,也是利益之所以是公共利益的前提。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是公共政策,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唯一的目标诉求;实现公共利益的资源是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的保障手段是公共权力;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其次,公共利益是一定政治体制下的公共利益,是政治系统中公共权力部门,尤其是政府意志的集中体现,所以,公共利益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在阶级社会里,政治性体现为阶级性,所谓的公共利益本质上就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公共性服从、服务于阶级性。

公共政策周期案例篇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急剧转型的历史时期。社会转型的实质是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由于旧的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还没有定型,政策环境充满了不确定性。正如亨廷顿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所描述的那样:“现代性产生稳定,而现代化却会引起不稳定。”我国虽然已经大致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种种利益协调机制却没有建立起来,导致了社会利益格局的失衡以及由失衡引发的各种社会利益冲突的涌现。  

  一、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利益冲突的表现 

1.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之一是经济人理性行为假设,即构成人的行为的基本动力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在现实情况中,公众的认知与社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留心到其中对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奥尔森在其代表作《集体行动的逻辑》中的论证表明:在存在共同利益的情况下,理性的个体不会为共同利益采取合作性的集体行动而更倾向于搭便车。“不管每个个体多么明智地追寻自我利益,都不会自动出现一种社会的理性结果。”

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在公共政策制定层面则突出表现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这是因为:首先,社会价值的标准是多元的。由于利益、权力、信仰、道德、习惯、情感等因素的交织作用,人们对同一政策问题往往会形成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其次,面对错综复杂、彼此冲突的价值选择,政策制定者往往难以进行合理的比较和妥当的权衡,政策选择在主观上也将随之陷入困境。最后,政策制定者个人的局限性使其无法针对具体的公共政策问题做出完全理性的选择,无法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进行客观、全面、准确的判断,这就使得政策方案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有效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2.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冲突

改革开放后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中央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相对独立的利益和经济管理的自主权,使地方政府的利益主体地位日渐突出,地方政府也具备了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进而成为独立的利益博弈主体。一方面,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得各地领导人都十分关注本地的经济发展,不再像过去那样随意牺牲地方经济利益来换取政治利益;另一方面,中央把满足地方民众利益要求的职责大量地转移给地方政府,地方领导人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地方自身的利益。现代化的进程产生了许多社会利益要求,人们的期望值愈来愈高,而长期积累下来的诸多经济社会问题,如失业下岗、住房奇缺、交通拥挤等问题逐渐尖锐起来,使得地方政府必须设法解决社会民众的现实利益需要。因此,各地方政府开始以实现地方利益作为基本的行为模式,导致地方为了追求局部利益制定的微观性政策与中央从全局出发制定的宏观性政策偶有冲突,因而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目前,各地向中央争优惠政策、争投资、争项目等五花八门的竞争有愈演愈烈之势。

3.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冲突

从理论上讲,在法制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社会利益的分化,利益群体的存在和发展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这样既保证了整个社会链条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保证了每一个利益群体都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不去侵害其他群体的利益。但是,中国社会的转型是通过政府强力拉动的,公共政策对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调整一开始采取了非市场化的途径,这使得社会利益结构重构的基础具有某种不公正的特征:一部分利益主体是在市场竞争中通过优胜劣汰形成的,另一部分利益主体则是通过政治系统强力获取社会资源而形成的。由于新旧体制摩擦产生了一定的规则真空和制度漏洞,导致部分利益主体对于利益的追求,是利用市场经济体制的某些缺陷或者依赖政治权力来获取,较少采用“公开博弈”的公平的、法制化的竞争形式,而较多采取非规范化的、不正当的方式。

在现实中,强势利益群体结成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团体,有能力利用各种资源,以各种形式诉求自身利益,这样就会出现由某个强势利益群体影响甚至操控公共政策制定的情况,严重破坏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与正义性。更为严重的是,在现行决策体制下,部门和地方容易被公民社会组织所“俘获”,形成一种“合谋共生”的关系。而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其自身既没有资源,也没有能力利用资源,缺少有效途径和渠道来表达利益诉求,他们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往往会被边缘化。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分析  

1.社会利益格局调整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利益格局是铁板一块的集体利益,个体利益(包括局部利益)服从于整体利益,同时在以国家为代表的整体的协调与控制下,个体之间在利益上平均化。改革开放打破了传统政治经济模式下分化程度低的社会利益格局,使得中国社会利益格局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利益的驱动使不同的利益主体从自身的立场和观点来看待社会生活和改革中的一切事物,并且自觉或不自觉地表现出维护自身利益的倾向,而不同的利益群体具有相对独立的政治经济利益,尤其是新生利益群体,更希望通过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来保护自身利益,希望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多考虑行业的利益,一些拥有重要资源的个体也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希望政策反映他们的呼声,他们在争取、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已经较为充分地认识到政治在社会利益分配和人们利益实现中的权威性地位。而社会转型必然会带来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构,即使不触动原有体制中既得利益者或者对其先期进行足够补偿而推行所谓无人受损的改革(即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改进”),也会发生相对利益受损的情况,使利益受损者对任何损害其既得利益的决策方案改革都会强烈反对,利益冲突就成为一种常态。

2.公共物品有效供给不足

一方面,公共物品的供给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经济发展水平高,社会财富总量就大,公共政策制定中可以支配的物质资源也就相应增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由于人口多、基础差、底子薄,社会生产发展仍然相对不足,政策制定中可资利用的物质资料不充分,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另一方面,尽管“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它体现了公共利益这一现代民主政府的本质属性,离开了这种公利性,政府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但是,政府在公共物品的供给过程中,也有其自身存在的缺陷。公共部门特别是政府垄断了公共物品的生产和分配,由于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监督机制和降低成本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政府对公共物品的供给无法适应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变革,决策机制僵化,并使政府规模、政府职能、政府预算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加之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可能会因为追求自身的组织目标或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使公共政策制定偏离了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导致公共物品有效供给不足。公共物品总量不足以及供给的低效率,必然会引起利益主体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就有限的资源进行争夺,从而产生利益分配上的冲突。

3.公众利益表达方式不足

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实行的是全能政府主导型的政策制定模式,“内输入是当代中国政策制定过程中利益表达与综合的主导形式,它所依靠的不是多元决策下的社会互动过程,而是权力精英的政治折冲”。政府同时承担利益聚合和利益表达功能,将不可避免地造成政府在这两种角色之间协调的困境。由于决策部门掌握公共权力并拥有组织和动员社会资源的优势,它们往往依据自身对问题相关者利益的认定而单方面确立政策议题及议程,而作为公共政策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公众在问题建构和议程确定方面未能发挥主导作用,其利益表达缺乏健全的制度和程序保障。虽然我国建立起了诸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听证制度及舆论信访制度等,但执行这些制度的体制、措施及程序还不健全。如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手段来强调,而不是作为一种程序运作的价值偏好来强调”,表现为经常性、制度化不够,偶然性和随意性较大。听证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策制定过程中逐步实施的一项公众参与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由于听证事项及相关信息透明度不够,信息不对称,影响听证代表平等表达意见,加之缺乏对听证意见的积极回应机制,也就使听证效果不尽如人意,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被忽略,利益聚合不充分,利益冲突被忽视。  

  三、转型期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协调  

1.建立公正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

资源的有限性与利益需求的无限性导致了政策制定只能满足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不得不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这必然导致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这时就需要政府有一套完备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也就是公共政策制定要在对公共利益总体把握的基础上,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等复杂的利益关系有一个综合的考量和把握,承认并协调各主体间的利益矛盾。一是对社会利益主体的获利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合法利益,肯定合理利益,取缔非法利益,形成和谐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不将社会转型成本转嫁给任何个人和群体,对因社会转型而利益受损的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补偿,减少改革的阻力。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和住有所居”五有目标,这意味着中国公共政策已经把实现利益协调基础上的全民福利作为目标,正在实现从经济政策向社会政策的范式转变。

2.完善多元化的利益表达机制

“当一个社会经历了经济与技术变化,当它获得了与这些变化过程相关的态度时,就会出现导向更高程度利益表达的倾向和行动手段。”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体制转轨全面推进所导致的经济、技术及价值观的变化,特别是利益多元化导致的社会利益分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加快了社会分层的速度,推动了利益群体的增生,公众的利益表达愿望也随之不断增长,这就对利益表达机制效能的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不同利益群体意志的利益表达机制,协调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政府和公众之间架起有效沟通的桥梁:继续完善选举制度,强化代表和选民之间的利益代表关系;继续完善信访制度,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该把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率作为政绩考核标准而不是以低上访率为标准,使这一利益表达渠道畅通无阻;通过法律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代表组织,增强弱势群体表达利益的能力;建立合法的抗议机制,增强民众对外施加压力的能力;完善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建立上层与下层的协商对话和处理问题的反应机制等。

3.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组织途径。利益团体的组织化参与是拓宽参与渠道和提高参与效能的重要途径。鉴于目前许多社会团体对政府部门的依附性过强,应逐渐将这些组织从官方机构中剥离出来,使其能够真正成为利益聚合和利益表达的主体。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努力营造有利于利益团体发展的外部环境,制定相关法律,保障其规范化发展,使利益团体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在合法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另外,对于规模过大、占有社会资源过多、对公共政策影响力过强,甚至会通过施加压力主导公共政策制定方向的利益集团,政府必须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分化并瓦解利益集团,削弱其势力,当社会分成更多的利益集团、更多的追求目标、更多的偏爱时,它们可以互相抑制,而那些本来可以构成共同情绪的人就会较难有机会互通信息聚集成团。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告诉我们,成员人数较少的利益集团较之人数较多的大集团更容易正确反映成员的利益偏好,也更容易组织起来发挥作用。

转型期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存在着繁杂交错的利益关系,建立并完善利益协调机制,有效解决利益冲突和矛盾是政府应有的责任。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需要容纳、汇聚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以形成具有最大涵盖面的政策选择,需要各政策主体以平等的地位、相当的素质和能力参与,需要有能为公共的、长远的利益而割舍自身利益的道德觉悟以及认同政治一体化的政治责任感。相信随着转型期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价值的逐渐分化,党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将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得到体现,并融入政务流程,落实到公务员的具体行为中,从而在动态中保持利益格局的均衡协调,最终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和住有所居”的美好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