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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共9篇)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共分为几章几条,于何时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该法共71条(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二):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方式强制执行,公民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可获救济。这说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要做到(  )
①加强司法机关队伍建设    ②提高公民素质
③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④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负责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状态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是(  ).
A.某税务机关对长期拖欠税费的商户店铺进行封闭,强制其缴纳税金
B.某市人民法院拍卖一个个体户的私有财产,保证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书的执行
C.大众公司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中国质检总局将责令其召回问题车辆
D.某市交管局对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的王某进行强制几分并处以罚款.
这道题为什么选D,不选B呢?

应为d行政处罚,如果行政处罚已生效,行政相对人仍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四):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A. 错误
B. 正确

B. 正确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五):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一规定( )
A.确立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B.方便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
C.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D.缩小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

C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六):

公安机关对公民的留置盘问属于( ) A.抽象行政行为B.行政强制措施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行为D.
那个证处罚行为

  公安机关对公民的留置盘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
  留置盘问仅适用于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或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或者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或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四种情形。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到期不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留置盘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七):

帮我回答一个问题!这四个问题的答案分别是什么?
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
A
行政强制执行 B
行政监督检查 C
行政处罚 D
行政强制措施
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
A
行政强制执行 B
行政监督检查 C
行政处罚 D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 )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A
同一的事实和理由 B
同一事实 C
同一理由 D
新的事实和理由
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
).
A
不能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B 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C 建议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D 进行调解

1,2 C解析:本题各选项中,A项错,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则导致强制执行.B项错,《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革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对《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D错,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以及确保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和行政决定的执行,依法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加以暂时的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的状态的强制措施.3,A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4,B【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八):

关于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A.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B.地方政府在设置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C.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机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D.地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发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故B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故C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故D项错误。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九):

谈谈你对新律师法的理解及其意义
2007年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律师法,于08年6月1日施行.本法有哪些亮点.

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六十条,分别为总则,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责任,附则。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律师法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修订背景】
原来的律师法是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该法自实施以来,在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历史时期,律师工作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
【修订重点】
此次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三是调整和完善了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形式,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四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五是增加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从严格律师执业申请、担任合伙人的程序和条件,完善律师执业禁止方面的规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六是完善了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措施。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和行政处罚权层级配置作相应调整,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协会的职责,为发挥律师协会的自律作用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重点解读
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新修改的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详细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不被监听”写入法律 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
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详细
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修改后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作出了上述规定。
完善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
新修改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设定了种种严格的限定条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执业。”
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间、律师间不正当竞争 设立五大“关卡”严管律师行业
修改后的律师法,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把律师“准入关”,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要求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