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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规划样本范文汇总三篇

规划,意思就是个人或组织制定的比较全面长远的发展计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和考量,设计未来整套行动的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水利工程监理规划样本范文汇总三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水利工程监理规划样本篇1

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83等有关工程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监理工程范围内项目的施工测量。

   

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有关工程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

2、承包人的责任

2.1承包人应向监理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质量证明、出厂合格证和出厂试验报告。

2.2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检测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取样试验,并按规定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审查和核备。

2.3监理可按监理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要求对建筑材料进行抽检试验,承包人应为监理的抽检试验提供方便。

2.4承包人计划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报送监理审批。

2.5承包人应对提供使用的所有材料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现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应按监理指示予以更换并将不合格的材料运离工地,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合同责任。

2.6承包人未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的质量检验而造成施工进度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3、申报签证程序

3.1建筑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将拟选择的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使用计划,一并报监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2在建筑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检测试验,并向监理报送《进场材料报验单》。

3.3上述报送文件连同签审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在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承包人方可使建筑材料进场。

3.4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4. 质量检验程序

4.1钢筋与型材

4.1.1钢筋与型材,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每批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4.1.2钢筋使用前,按同品种、同等级、同炉号、同厂家生产每60t一批(不足60t的按一批)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组,做抗拉及冷弯试验。

4.1.3钢号不明的钢材,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对钢号不明的钢材进行试验,其抽样组数不得少于6组。

4.1.4钢筋的焊接方法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对使用的不同品种、钢号、直径的钢筋之间焊接均需至少进行一组焊接强度试验。

4.1.5钢筋的代换必须符合合同条件、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经监理审批后方可进行。

4.2水泥

4.2.1水泥的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运至工地的每个批号的水泥,均需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4.2.2承包人必须进行自检试验。按同品种、同等级、同编号、同厂家生产的袋装水泥每200t一批(不足200t的按一批)、散装水泥每500 t一批(不足500t的按一批)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组,做强度(3d、28d)安定性、凝结时间和细度试验。

4.2.3当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或怀疑水泥质量有问题时,应做复检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4.3 砂、石骨料

4.3.1砂、石料的品质应满足合同中技术规范、设计的要求。

4.3.2承包人按每400m3或600t取样一组进行自检试验,自检试验项目按砂石骨料质量评定表的要求进行。

4.4 块石料

石料的品质应满足合同中技术规范、设计的要求。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自检试验。对砌体用块石必须要求石块有一面的表面比较平整。

4.5 外加剂

4.5.1外加剂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每批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

4.5.1外加剂用量应根据配合比的试验及设计要求或监理的指示使用。

4.6水泥浆、水泥砂浆、混凝土等的配合比和强度等级以及泥浆的配合比必须符合合同文件中的有关要求,泥浆和水泥浆的浆液比重在每次配制浆液时均需至少测一次,水泥砂浆、混凝土等按不同强度等级及规程规范的要求取样进行自检试验。

5. 材料的管理

5.1运至工地的钢筋和型材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别堆放、立牌标识、不得混杂。钢筋宜堆放在仓库(棚)内,露天堆放时应垫高并加遮盖。

5.2 水泥、外加剂

5.2.1水泥、外加剂等的运输要确保运到工地不受潮和其它杂物的污染。不同标号、品种及生产厂家的水泥、外加剂应分别贮放、不得混杂。

5.2.2为保证使用的水泥、外加剂有良好的质量,承包人应先使用存放时间较长的水泥、外加剂。

5.2.3袋装水泥贮运期超过3个月,外加剂贮运期超过6个月的,不得用于主体工程和重要部位,并应做复检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5.3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骨料的贮存应不使其破碎、污染和离析。

5.3.2堆放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同粒径级配的骨料应分别堆放,严禁相互混杂。

5.3.3不允许任何不当的设备在骨料上操作。

5.4 混凝土预制件在运输中应防止碰掉边角和断裂,防止油渍等污物污染混凝土预制件的表面。

6、其他

6.1所有建筑材料及中间产品等材料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频率及控制标准均应按合同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进行。

6.2监理所为材料检测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和认证,并不能减免工程承包人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为材料质量检验所进行的检查、取样、试验和鉴定,均不另外予以计量支付。

3、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2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3.2.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3.2.2 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2.3月报量收方测量。

3.2.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方测量资料。

3.2.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经监理部批准。

3.6 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 按设计要求及时做好边坡防护,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

3.7.1 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3.7.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7.3 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8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9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

3.9.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或

3.9.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或

3.9.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进行有用料堆存;或

3.9.4 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或

3.9.5 因弃碴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有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或

3.9.6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3.10 基础和边坡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部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3.11 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3.11.1 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3.11.2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11.3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3.11.4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3.11.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3.11.6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

3.11.7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3.11.8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必须时,承包人还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部指示,报送每周施工记录。

4、施工质量控制

4.2.1 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4.2.2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4.2.3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4.2.4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

4.2.5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4.2.6监理机构应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砼浇筑进行旁站监理

5、工程验收

5.2.1 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做好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 协助发包人制定各时段验收工作计划。

2 编写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机构应提交和提供的验收资料。

3 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4 督促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协助发包人进行审核。

5 督促承包人按照验收鉴定书中对遗留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6 验收通过后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5.2.2 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承包人提出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分部工程的完成情况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2 监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资料齐全时,提请发包人及时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3 监理机构应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准备应由其提交的验收资料和提供的验收备查资料。

4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署或协助发包人签署《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并督促承包人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和处理。

5.2.3 阶段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建设进展到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以及堤防工程汛前、除险加固工程过水等关键阶段之前,提请发包人进行阶段验收的准备工作。

2 如需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监理机构应参加并在验收时提交和提供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3 在初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时提交阶段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4 根据初步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验收的要求。

5.2.4 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按规定提交和提供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2 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3 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检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检验分部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参加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4 对于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因验收前无法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投入使用而编制的尾工项目清单,和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项目清单及其延期完工、修复期限和相应施工措施计划。

5 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6 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5.2.5 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监理指示完成所有施工工作时,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项目完工验收。

2 监理机构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按规定整编资料,提交合同项目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3 监理机构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检验前述验收后尾工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缺陷的修补情况;审核拟在保修期实施的尾工项目清单;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汇总、整编全部合后项目的归档资料,并进行审核。

4 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已完工程中存在质量缺陷和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5 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签发合同项目工程移交证书。

5.2.6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初步验收工作。

2 为被验收单位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解释。

6、工程支付与计量

6.2.1  工程量按月进度的80%支付计量。

水利工程监理规划样本篇2

湟中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

土门关乡上阿卡村集中安置点护坡及沟道

整治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编写单位:西宁中冠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

工程名称:湟中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土门关乡上阿卡村集中安置点护坡及沟道

建设单位:西宁市湟中县水利建设管理中心

审  定:

主持编写:

参与编写:

第一章 工程概况

湟中县地处青海省东部丘陵农业区,县境从北、西、南三面环围省会西宁,另与平安、化隆、贵德、海晏、大通等现接界,南北长91km,东西宽63kmkm,土地面积2700.232km2,占全省总面积的0.37%,海拔2225~4488m。境内地形复杂,山地丘陵面积占全县89.9%,气候冷冻,属黄土高原区~陇中青东丘陵农业区,生产结构以农为主,农牧结合。全县共有10个镇、5个乡,总行政村达393个,总人口达48.6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为43.99万人,非农业人口为4.67万人。全县主要河流涉及湟水、湟水支流及黄河流域,县境内主要河流共计15条,分别为:湟水河、大南川、大南川、石灰沟、云谷川、康城沟、盘道沟、甘河沟、海子沟、升平沟、维新河、转嘴沟、尕布河和群加沟,除群加河水直接流入黄河外,其他均属湟水水系,境内河流总长331.3km。

湟中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土门关乡上阿卡村集中安置点护坡与沟道整治工程位于土门关乡土门关村以东约0.5km,工程区距西宁市23km,距湟中县近32km,乡村公路相通,交通便利。

湟中县位于青海省东部,西宁市西南部,地理坐标:东经101°17′~101°54′,北纬36°13′~37°00′。全县地处湟水流域中部,南、北、西三面环省会西宁市,行政区划属西宁市湟中县管辖。

本次治理的沟道位于上阿卡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东侧的无名沟,其沟道上游为桦树湾台,故本工程将次沟道叫做桦树台沟,总流域面积为1.1km2,沟道上游两侧台地及坡地均为耕地,沟道源头海拔2800m,主沟道长约2.0km,流域面积1.1km2,沟道平均比降11.1%,属季节性沟道。流域内土质较好,山坡稳定,植被覆盖良好,雨水充足,泥沙含量较少。

项目区位于中纬度内陆高原,属于内陆高原大陆气候,具有寒冷、干旱、太阳辐射强、年温差小、日温差大等特点。日照时间长,大气透明度高,光能资源丰富,年平均日照时间2588.3h,年日照率为59%。年总辐射量142.14kcal/cm2。黄中海拔高,太阳辐射热效应差,年平均气温0~5℃,最热月(7月)平均气温11~17℃,极端最高温度29.4℃,极端最低温度-31.7℃,生长期为85~222天,由于国内地形复杂,热资源水平分布不平衡,垂直区域差异明显。由于拉脊山和娘娘山,县形成南北人字屏障,阻挡东南季风潮湿气流,产生湿岛效应,使县降水大于周边地区,年平均降水为527mm,年均降水量大于400mm全县总面积占63%。年蒸发量900~1300mm。多年来,黄中的月风主要是西南风,其次是东北风。主要自然灾害有春旱、冰雹、秋雨、低温、霜冻等。

本区位于拉脊山北坡,西宁盆地东南边缘,地貌类型以流水侵蚀的低中山区为主,地势南高北低,南部为低中山-中山区,山势高大,山体坡度陡峭,海拔2500-2800m,相对高差100-300m;北部为拉脊山山前丘陵,山体低矮,山顶浑圆,海拔2400-2600m,相对高差50-150m。区内流水侵蚀作用较为强烈,沟谷纵横,地形破碎,齿状起伏,冲沟均为深切“V”字型沟谷,其中规模较大的冲沟有土门关沟、小南川沟等,延伸均在数十公里。

本工程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其安置点的选址选在公路侧南面的高阶地上,安置点北侧为高填方边坡,南侧为坡高在6-15m的高坡开挖边坡。安置点在东侧为冲沟。本次工程的任务是保护上阿卡村178户,557人的人居安全。防止因边坡坍塌及发生泥石流的产生而导致上阿卡村的居民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有:

(1)上阿卡村集中安置点南侧的工程边坡进行护坡处理,边坡长度435m,坡高6-15m,本次护坡拟采用M10浆砌石护脚及混凝土拱形骨架护坡;

(2)在安置点东侧冲沟中布设排洪渠253.3m,结构为混凝土矩形渠;

(3)对安置点北部的公路侧岸坡进行护坡处理,边坡长度550m,采用三维土工布进行防护。

1.5.1工程质量目标: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划分,以单元工程为基础进行检测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争创优良工程。

1.5.2工期目标:本工程合同工期为2018年08月20日—2018年11月30日,计划工期为103日历天。

1.5.3投资目标:

本工程总投资594.46万元,施工单位合同价为4541174.24元。投资总目标以合同价4541174.24元为控制额,不能突破合同价。

1.5.4安全目标:工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安全施工,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发生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为目标。

建设单位:西宁市湟中县水利建设管理中心

设计单位:青海益宏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西宁中冠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质检单位:青海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章 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2.1.1承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测量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内部测量质量检查程序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2.1.2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监理工程师对项目法人提供的测量成果,必须全面熟悉,复核,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业主联系。

2.1.3在各项测量工作开始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完成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作业措施的审核。

2.1.4承建单位编报的测量作业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述;

(2) 执行规范及依据;

(3) 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

(4) 重要部位施工放样方案;

(5) 原始地形图及断面施测方案;

(6) 施工期变形观测措施;

(7) 竣工资料编制;

(8) 测量质量保证措施;

(9) 配备的测量人员资质情况、仪器设备配置及检定情况。

2.1.5对于首级控制网点复核测量、重要断面测量、重要部位的放样等,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监理,或进行抽查复测。

2.1.6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及工程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承建单位提出竣工测量的具体要求。对承建单位上报的竣工地形图、竣工断面等进行审核。

2.1.7监理工程师应做好监理工作日记、监理工作总结,以及测量资料、文件的归档工作。

2.2.1本工程的控制基准点由业主单位向承建单位提供。承建单位要对上述基准点成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中心报告,如有异议,由监理中心转报项目法人进行核实,经检查确认无误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建单位才能启用该成果。

2.2.2承建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加密控制点,并应在施测前7天将作业方案报监理中心审批,施测结束后,将外业记录、控制点成果及精度分析资料报监理审核。该成果必须经监理中心批准后才能正式启用。

2.2.3承建单位应负责保护并经常检查已接收的和自行建立的控制点,一经发现有位移或破坏,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指示下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或重建。若施工需要拆除个别控制点,承建单位应提出申请,报监理中心和项目法人批准。

2.3、施工放样

2.3.1承建单位对各工程部位的施工放样,应严格按合同文件及施工测量规范执行,确保放样精度满足设计要求。

2.3.2关键部位的放样措施必须报监理审批。如基础开挖开口线、重要预埋件位置、金属结构安装轴线点、混凝土工程基础轮廓点等放样,监理将进行内、外业检查和复核。

2.3.3每块混凝土浇筑前,必须进行模板的形体尺寸检查,并将校模资料整理上报监理审查,内容包括:测站、后视、实测值与设计值比较差异量等。

2.4、竣工测量及其他

2.4.1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下列资料:

(1) 实测竣工地形图,比例尺在(1:100)~(1:1000)范围内酌情选定。

(2) 按规范要求实测竣工纵横断面图。

(3) 测量技术总结报告。

(4) 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4.2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建单位上报的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并完成必要的签证工作。

2.4.3资料整理

(1) 承建单位及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做好测量资料的归档整编工作。

(2) 竣工地形图应注明图幅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成图方法、比例尺、

制图日期等基本要素。竣工纵、横断面图必须注明桩号、中桩坐标、断面方向、比例尺,并附有断面布置示意图,对每份归档资料均附有编制责任表。

提交的各项成果资料应项目齐全,数据正确,图表清晰。

第三章 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及DLT5389-2007《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173-201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T5113.1-2005(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SL38-92《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编制。

2.1.2本细则适合于本工程护坡工程、排洪渠等部位的土石方明挖工程。

2.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以前,完成施工测量(主要有布设BM控制点;绘制开挖纵断面图)并将测量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2.2.2施工单位在明挖工程开工前,应先将测量成果以及现场测量放线工作上报监理部,待监理部复核。

2.2.3监理部收到申请开工许可证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复测,复测结果合格后签发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施工单位收到通知后才能进行施工。

2.2.4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施工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己报经审阅。

2.3.1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不定期、随机进行抽检、复核测量,对出现的误差及时进行调整。将隐患处理在萌芽状态,减少各方损失。

2.3.2施工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搞好施工测量工作。内容包括测量放线、施工开挖断面检查和高程控制及完工方量测量等。

2.3.3施工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坚持三员到位(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三级自检制度。对出现安全事故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在平时的生产当中进行宣传教育,尤其是在运输过程中注意车速以及对车辆的定期保养。

2.3.4当相关部位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召集参建各方商讨,对相应的工作、工序进行调整,对影响工期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保证正常的施工工期不受人为及其他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2.3.5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

l)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2)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

3)有用料污染.或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4)其它违反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2.3.6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检测和施工原始记录且整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其内容包括己完成工程量和形象进度、投入的劳力、设备及主要材料消耗量、质量安全问题及处理措施和过程、违章违规等情况。

基础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原始记录以及相关监测数据、开挖断面图、现场照片等资料。对关键部位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地勘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填写隐蔽工程联合签证表。

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通过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施工单位应对土方进行清理和归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或塌方,不是由施工单位采用不适的施工方法所引起,并经监理地质工程师确认和监理部审核,可以计量支付。但必须有滑坡或塌方断面图,且应有监理工程师的实时签字及处理意见等书面资料。

以上土方开挖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在施工过程中若有超出部分工程量,需在第一时间上报监理,经监理部及业主方确定后方可给予核算,否则不予计量。

第四章 土石方填筑监理实施细则

4.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护坡工程、排洪渠等部位的土石方回填以及其它需要填筑部位的各项工作内容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4.1.2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3.1.1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2) 承包人应结合本合同工程按规范要求提供施工图所示土石方填筑各部位所需土石料。

(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4.3.1材料

(l)本工程回填主要是护坡回填及排洪渠回填,回填材料为现场开挖料,回填时应根据施工规范及图纸要求,在回填时需进行夯实处理。

(2)填筑材料应为符合规定的材料。

4.3.2施工、土石料填筑

(l)回填料如不符合规定要求应予消除。

(2)填筑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接到监理人指示,完成回填部位的清理工作。

4.4.1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石方填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基础面清理质量的检查验收。

4.4.2土石方回填施工中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石方填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基础面清理质量的检查验收。对基础面进行现场复测,保证垫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碾压工作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部核准,监理部协同质检单位对其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后监理部签发单元工程质量报验单,施工单位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工作。

4.4.3土石方回填完工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填筑完工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验收,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回填完毕时,应进行现场清理,将多余材料清理干净,将施工现场恢复原貌,保证施工现场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以上回填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在施工过程中若有超出部分工程量,需在第一时间上报监理,经监理部及业主方确定后方可给予核算,否则不予计量。

第五章 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5.1.1本细则依据合同文件和SL677-20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以及其他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

5.1.2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护坡工程、排洪渠等工程部位的混凝土浇筑工作。

5.2.1在混凝土工程开始施工前,应完成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水泥、砂石骨料、钢筋、管材等原材料的自检,并将检测报告上报至监理部进行审批。

5.2.2若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材料的检测报告,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施工单位及时上报而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返回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己报经审阅。

5.3.1施工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如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并定期向监理部报送。

5.3.2混凝土开仓浇注前,施工单位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填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在开仓前3~12h通知监理工程师对自检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后,按《混凝士工程浇筑审批表》办理开仓签证手续。

检查标准参照《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1~6-88,SL38-92及SL239-1999)、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技术要求执行。

5.3.3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对拌和混凝土和各种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5.3.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拌制混凝土,对于拌和不合格混凝土入仓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拒绝入仓或指令返工处理。

5.3.5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查明范围、数量,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及时向监理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对于一般混凝土:缺陷应在拆模后24h内修复、修补完毕。修复、修补措施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修复、修补过程中均须有详细的记录。

5.3.6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发生的违规作业行为,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违规警告、返工指令,直至指令停工整顿。

5.4.1运至工地用于工程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及水泥复试报告。

5.4.2混凝土的配合比严格按施工单位报批的混凝土配合比执行,严格控制水灰比和砂率的工程质量,本工程所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是由水利资质的试验室出具的报告,配合比在混凝土施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使用。

5.4.3用于工程的钢筋应有出厂合格证及钢筋检测报告及钢筋复试报告。

5.4.4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

5.4.5浇入仓内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仓内若有粗骨料堆积时,同均匀地散铺于砂浆较多处、或未经振捣的混凝土上,但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

5.4.6混凝土模板撤除的期限,应得到监理部的同意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2.5Mpa以上,并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才能拆除。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至少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对于跨度较大的构件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100%才能拆除。

5.4.7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当硬化到不因洒水而损坏时,就应采取洒水等养护措施。混凝土表面应经常保持湿润状态直至养护期满。

5.4.8当气温下降,达到冬季施工标准时,施工单位需编写详细的、切合实际的冬季施工计划及质量保证措施报请监理部审批,待审批合格后可进行冬季施工。

(l)所有部位的混凝土工程量均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建筑物尺寸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2)浇筑混凝土时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等胶凝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以及模板制安、浇筑、试验、养护、测量、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砌筑体在每立方米单价中。

(3)因施工需要所进行混凝土工程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在施工过程中若有超出部分工程量,需在第一时间上报监理,经监理部及业主方确定后方可给予核算,否则不予计量。

第六章 浆砌石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6.1.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护坡工程浆砌石护脚的浆砌石工作。

6.1.2承包人的责任

(l)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负责砌石材料的采购、运输、砌筑、基础和场地清理排水、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上述砌石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2)承包人应按本章的各项规定,提交砌石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工艺,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l)《浆砌石施工技术规定》SD120——84:

(2)《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1——2001: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6.3.1砂浆

(1)水泥、拌和用水、外加剂等应符合有关规定。水泥标号不低于32.5MPa。

(2)砂子粒径为0.15mm~5mm,细度模数2.20~3.00质量符合《浆砌石施工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

(3)砂浆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等级和施工和易性要求,砂浆的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并须报监理人批准。

(4)砂浆配料的称量允许误差:水泥+2%,砂+3%,水及外加剂+1%。

(5)砂浆拌合采用机械拌合,拌和时间不少于2分钟,拌合后的砂浆不得有小块和离析现象;砂浆必须拌和均匀,一次拌料应在其凝结之前使用完毕。

6.3.2石料

石料按图纸规定采用块石或毛石,选用的块石或毛石必须质地坚硬、无风化剥落和裂纹,表面无泥垢、水锈等杂质。毛石应呈块状,中部厚度不小于15cm单块重量大于25kg:块石料上下两面平行且大致平整,无尖角、薄边,块厚不小于20cm。

(1)砂浆砌石体砌筑,应先铺砂浆后砌筑。砂浆厚度为3~5cm,砂浆的沉入度宜为4-6cm,当气候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2)砌筑时,砌体石块分皮卧砌,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

(3)在铺砌灰浆之前,石料应洒水湿润。使其表面充分吸收,但不得残留积水。灰缝厚度为2~3cm,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桨,后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摆碎石块后塞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方法。

(4)浆砌石基础第一层石块应座浆,并将大面向下。浆砌石基础的扩大部分,如做成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l/2,相邻阶梯的石块应相互错缝搭砌。浆砌石的第一层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的块石砌筑。

(5)浆砌石表面若进行勾缝,勾缝应保持块石契合的自然接缝,力求美观、匀称、块石形态突出,表面平整。砌体表面溅染的砂浆应清除干净。砌体的结构尺寸和位置,必须符合设计施工详图规定。

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18小时之间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外露面的湿润。养护时间:水泥砂浆砌体一般为14天,混凝士砌体一般为21天。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记录报送监理人。

6.7.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

1)砌石工程所用石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3.2款的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质和外形尺寸的检查。

(2)用于砌石的水泥、水、以及砂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3.1款和4.2款的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质和外形尺寸的检查。

6.7.2胶凝材料的质量检查

(l)应接监理人指示,定期检查砂浆的配合比。

(2)水泥砂浆的均匀性检查:定期在拌和机口出料时间的始末各取1个试样,测定其湿容重,其前后差值每立方米不得大于35kg。

(3)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查:同标号砂浆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100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l)浆砌料石以及其它部位浆砌石均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砌体建筑物尺寸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2)砌石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等胶凝材料)的采购、开采加工、运输、保管,以及砌筑、试验、养护、测量、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砌筑体在每立方米单价中。

(3)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石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本工程的浆砌石砌筑根据合同约定,计量及支付方式以合同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超出合同部分工程量需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给予结算。

第七章 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7.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教材》、《水利水电建设监理工程师手册》以及国家和青海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及规定编写。

7.1.2本细则适用于湟中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土门关乡上阿卡村集中安置点护坡及沟道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7.2.1施工单位制定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规定从施工单位的领导到工长(施工员),生产班组长,安全员及工人的安全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观念。

7.2.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分析下阶段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

7.2.3施工单位应健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生产指挥保证体系

实行安全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坚决克服只抓生产,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倾向,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

2)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体系

抓好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宣传骨干,研究安全思想动态,对于安全生产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3)群众监督保证体系

加强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4)青年职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对青年职工进行思想教育,确保安全生产,对参加工作时间短的青年职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纠正。

5)技术安全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应负责研究、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如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工作。

6)专业安全检查保证体系

坚持经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通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查出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7.3.1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

1)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边坡坡度应根据挖方深度、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地下水的实际情况,采用设计文件及规程规定的数值施工时,应从上到下分层开挖并视土质性质、湿度和开挖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在沟、坑边堆放泥土-定要有足够距离。

2)雨季施工应特别注意边坡稳定,做好排水系统的疏浚和加固,保证水流畅通,防止雨水冲塌边坡或雨水流入基坑,还应做好防洪措施。本工程主要重点在于护坡工程的雨季施工作业。在边坡作业地段一定要悬挂警示标语,悬挂警示牌。

7.3.2用电作业安全监理

1)对经常带电的设备,要根据电气设备的性质、电压等级,周围环境和运行条件,保证防护意外措施。因此对探导线应采取封、罩盖等绝缘、屏护遮拦、保证安全距离等措施。

2)对于偶然带电设备,如电机外壳、电动工具等可采用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或安装漏电断路器等措施,或将不带电部分绝缘采用双重绝缘结构等。

3)检查、修理作业时为防止工作人员麻痹,应采用标志和信号来帮助他们作出正确的判断。为避免发生触电事故,应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具。

4)在带电部位应粘贴“有电危险”字样的安全警示标志。

7.3.3运输作业的安全监理

1)检查运输车辆的合格证以及驾驶员的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

2)要求施工方对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核查及定期检查保养,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3)鉴于地区村社密集,岔路口及村社十字路口较多,在车速上严格按照交通法进行控制、要求,并要求驾驶员在危险及事故易发地段减速慢行。

4)在上下班时严禁运输车辆载人。

5)在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左右侧各设置减速带及安全警示牌,提醒其他车辆减速慢行。

6)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指示灯;开挖、弃渣场地应设专人指挥。

第八章 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

8.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教材》、《水利水电建设监理工程师手册》以及国家和青海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及规定编写。

8.1.2本细则适用于湟中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土门关乡上阿卡村集中安置点护坡及沟道工程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8.2.1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段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8.2.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8.2.3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采取先进设备和技术,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8.2.4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以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不得阻碍通道。

8.2.5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时尽量做到就近就地堆放,待工程完工后及时回填,做到密实、平整,对多余土方应进行现场均匀平摊或清除。

8.2.6尊重当地居民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并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因工程而受到侵害。

8.3.1业主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8.3.2施工单位应教育自己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现场治安管理的机构,做好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8.3.3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整齐有序,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做到不影响施工和交通。不可利用的弃渣应倒在指定位置,并保持外观整洁。

西宁中冠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水利工程监理规划样本篇3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乙级,监理工程师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总监理工程师2人。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  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  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  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五)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三)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丙级(或者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还须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附表1:

各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一览表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专业资质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专业资质

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

专业资质

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专业资质

监理

工程师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

工程师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

工程师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

工程师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

甲级

408725542554

——

——

——

乙级

25

5

3

15

3

2

12

3

2

——

——

——

丙级

10311031

——

——

——

——

——

——

不定级

——

——

——

——

——

——

——

——

——

10

3

1

注:1、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必须为各专业资质要求的相关专业。

2、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别监理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申请不同专业资质等级时可分别计算人数。

附件二: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Ⅰ等: 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小于50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500公顷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Ⅱ等: 150平方公里以上、小于500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50万立方米以上、小于10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小于500公顷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Ⅲ等: 小于150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小于50公顷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附件三: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一、发电机组、水轮机组等级划分标准

工程规模

划分标准(装机容量 104KW)

大型

≥30

中型

5~30

小型

<5

二、水工金属结构设备(闸门、压力钢管、拦污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闸门

规格分档

参数标准   FH=门叶面积(m2)×设计水头(m)

大型

FH≥1000

中型

200≤FH<1000

小型

FH<200

压力钢管

规格分档

参数标准   DH=直径(m)×设计水头(m)

大型

DH≥300

中型

50≤DH<300

小型

DH<50

拦污设备

规格分档

参数标准

耙斗式

回转式

大型

耙斗容积≥3 m3

齿耙宽度(m)×清污深度(m)≥100

中型

1 m3 ≤耙斗容积<3 m3

30≤齿耙宽度(m)×清污深度(m)<100

小型

耙斗容积<1 m3

齿耙宽度(m)×清污深度(m)<30

三、起重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规格分档

划分标准(起重量G)

大型

G≥100T

中型

30T≤G<100T

小型

G<30T